办字〔2006〕7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6〕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原则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主要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二、参保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办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划入统筹基金,1%划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
基金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和统筹基金利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按月或季征收。基金按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因疾病暴发流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所在地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五、医疗待遇
参保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参照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使用。农民工就医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统筹地区应提供医疗结算服务。统筹地区应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制定相应支付标准,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
六、相关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继续执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