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7〕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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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7〕48号





唐山、秦皇岛、沧州市人民政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总体保持良好,成效显著。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组织管理不到位、渔船擅自在休渔期内违规出海作业的行为,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造成了不利影响。为切实维护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休渔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成立以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厅要抓紧制定《河北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认真落实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重点加强对虾、毛虾、梭子蟹、海蜇、鲅鱼等资源和增殖放流品种资源的保护,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所有渔船在实施休渔前到达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携带网具、加载渔需物资和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捕捞的渔获物,严厉打击伏休期间的各类违法捕捞活动。重点查处“三无”渔船、违法捕捞渔船和渔港码头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等活动,确保伏季休渔制度落到实处。

二、部门协调联动,维护休渔秩序。伏季休渔期间,渔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渔船的违法捕捞行为;公安(边防)部门负责维护海上及渔港码头的治安秩序,特别是重点查处伏季休渔期间不法鱼贩组织、鼓动渔船违法出海捕捞引发的寻衅滋事、阻挠管理、抗拒执法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水产品市场销售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教育,接受社会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对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遵守有关休渔规定的自觉性,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设立休渔管理举报电话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四、增强服务意识,关心渔民生活。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防火灾、防台风等休渔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休渔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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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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