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7〕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办字〔2007〕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8月1日起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上报的正式文件实行网上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电子公文交换的准备工作,请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印模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制作电子印章(联系电话:0311-87902359)。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文件的报送须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网上传输。无特殊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再接收上报的纸质文件。
三、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准备,认真做好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附:1?薄逗颖笔」?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2?笔着?上报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实行电子公文交换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名单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
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为使省政府和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交换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省内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各扩权县(市)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工作。
第四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电子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基于XML的电子公文格式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省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平台上进行。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密码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第八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各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政府、各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涉密公文暂不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上传输。
第十四条电子公文交换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公章密钥库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用于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服务器上,由文电运转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七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关电子简报传输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
首批上报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实行
电子公文交换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名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厅
省司法厅
省水利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政府法制办
省地方税务局
省体育局
省林业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物价局
省粮食局
省旅游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测绘局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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