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7〕1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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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7〕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精神,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各设区市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列为设区市市长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含购置廉租住房、利用现有公有住房、配建住房等)、中央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与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及监督管理情况;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及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建设标准控制、销售和交易的管理以及集资建房管理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及有关管理情况;

(四)旧住宅区改善工程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进展情况。旧住宅区改善工程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政策、计划制定及工程进展情况;

(五)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实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第五条对各设区市的考核,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部门参加。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了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项目建设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情况,对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工作作出评价。

第六条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度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市。

年度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评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考核前,各设区市政府应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可根据情况,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在安排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时不予考虑。

第九条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县(市)政府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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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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