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7〕9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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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办字〔2007〕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已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7〕45号)要求,我们于7月下旬组织人员重点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联、行政许可项目较多的22个省直部门、11个设区市、22个县(市、区)政府和66个市、县直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和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把坚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许可项目,规范许可行为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通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举办专门讲座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在清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310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清理取消行政许可,使我省对原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率达到58??4%。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政府建起了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大厅,省直部门基本实行了窗口审批,改串联许可为并联许可,改各处室分别许可为集中办理许可,建立和实行了“一站式”、“一线式”为民服务的行政许可管理机制。行政许可过程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迈出了坚实步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实施主体不明确,变相增加了许可环节。省政府公布保留的830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有的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实施机关不明确,同一项许可容易出现重复审批问题。

(二)审批大厅运行尚需规范,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对哪些事项应进大厅、哪些不应进大厅,没有统一标准。二是有的大厅没有常设机构,人员不固定,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入驻大厅的许可人员素质偏低,业务不够熟练,难以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个别大厅受理了许可申请还要拿回机关审核、盖章,费时费力,形成了审批工作两套人马,存在审批事项体外循环问题。四是多数大厅对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许可研究不够,对多个部门进驻大厅管理松散、不协调,影响了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三)权限在省市部门的许可事项,存在层层审核问题。省政府多数部门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许可权,均存在要求本系统下一级部门审核、盖章后方予以受理的问题。实际是擅自增加了审批环节,延长了许可时限,增加了许可申请人的负担。

(四)超时限许可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项目审批前置条件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审批或省、市、县多级审批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等原因,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时限许可现象。同时,多数实施许可机关未能以书面形式将延长许可的理由通知申请人,致使行政许可效能低下,群众满意度不高。

(五)行政许可放权不够,项目名称上下不够统一。目前省、设区市政府部分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基本是只许可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如“在公路上建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项目,审批权应在县交通局,而承德市交通局要求必须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县交通局才能审批,擅自增加了审批环节。省政府公布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存有合并式捆绑项目,而市、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已将一项许可划分为两项以上许可项目,导致许可项目名称不一致,许可项目数量上下不统一。

(六)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依然存在。对取消许可的事项或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的审批项目,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不够。多数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了,后续监管工作跟不上,容易出现管理真空。只许可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

(七)案卷管理及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从抽查许可案卷情况看,一是缺少程序,多数部门没有受理许可申请书、无送达行政许可回执或回执无许可申请人签名,不能完整地反映行政许可的前因后果。二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有关资料案卷均没有记载。三是多数审批大厅没有合法授权,使用的是行政审批专用章或业务用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四是多数案卷格式不够统一,无项目名称,无设定依据,无卷号、目录、页码,案卷材料不全,顺序颠倒,未能做到一事一卷。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许可主体和许可程序。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凡实施主体不明确的,本着行政许可权下放的原则,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报省审改办审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对行政许可权在省或设区市的项目,上级行政机关增设了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初审环节的,要对增设的环节予以清理取消,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审核把关。(由省审改办负责)

(二)统一明确行政许可案卷内容和格式。制定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格式文本,统一案卷的内容和格式,加强对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和管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各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应当建立尚未建立的许可制度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对取消许可或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四)确定新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目录。对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核对,合法的继续实施,新增的予以确认,改变的及时调整,擅自增加的一律取消。列出新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省审改办负责)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北省监察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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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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