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13:27:3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意见
琼府办〔201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基因检测技术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发展的重大革命。为加快我省基因检测技术普及惠民,推动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网络化基因检测机构体系。支持依托我省有资质的医疗、医学教育、科研单位与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相关资质的机构联合,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示范中心。鼓励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示范中心与全省卫生区域规划中的各区域中心医院合作建立基因检测分支机构,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基因检测网络化布局。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示范中心及具有资质的省内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合作,共建医学检验服务公共平台,并支持申报省预算内相关专项。支持建设全省基因检测大数据共享和分析平台,鼓励行业间合作。


二、支持拓展业务、技术发展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针对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唐氏综合征等遗传性疾病进行基因检测筛查,开展针对地中海贫血的遗传筛查和产前诊断、高龄产妇无创DNA检测以及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基因检测。在遵循知情、自愿、保密的原则下,针对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的基因检测技术应用,可探索采取财政补助和患者自付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学检验服务整体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省内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支持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建立精准医学中心,运用基因检测技术开展精准医疗和个体化用药,提高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鼓励有资质的医疗、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实验室研发测试(LDT)的临床应用,进行重大疾病的预测、早期诊断与个体化治疗。选择我省中西部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专项行动,针对生育智力障碍患儿、夫妇之一系智力障碍或夫妇均系智力障碍患者的对象,且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探索由财政专项资金和指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共同出资,免费开展产前诊断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儿的出生概率。


三、探索完善基因检测付费机制。完善基因检测收费标准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的基因检测项目,建立多元化收费清单。总结省内各医疗机构开展地中海贫血的遗传筛查、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新生儿耳聋基因检测、妇女两癌筛查试点经验,探索建立财政补贴等基因检测付费机制,适时向全省推广。


四、支持基因检测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因检测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基因检测机构申报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基因检测机构引入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生物芯片和基因检测仪器与耗材试剂制造、生命科学服务等上下游业务,拓展新业态,培育增长点。制定完善基因检测数据应用规范,推动基因检测数据信息进入各部门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与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将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支持基因检测机构创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基因检测机构开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基因检测技术相关设备和首批次产品应用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有资质的基因检测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运营模式、应用领域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探索。对符合相关规定准许在临床应用的新型基因检测产品,在基本服务项目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项目的,按市场调节价执行;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检测项目试行价格。


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10号)有关精神,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对基因检测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引进带项目、带资金的科技型创业领军人才和引进的其他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政府按有关规定补助项目启动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服务年限逐年拨付到位。用人单位同时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住房等条件,全省各级政府要在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第二年、第三年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省外高科技人员到我省专职从事基因检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且工作合同签订5年并实际工作5年以上的,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筹集人才公寓,出租给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允许购买政策性住房;引进人才未租用人才公寓,也未在我省购买自住用房的,在琼工作期间,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承担相应租房补贴,并在职称评审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六、加大重点项目支持。将新增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七、加大融资支持。引导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向基因检测机构倾斜。支持基因检测机构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发行股票,或以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等多种形式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运用银行信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多种间接融资方式支持基因检测机构建设和运营。引导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支持基因检测技术成果转化。


八、鼓励开展对外合作。对参加省外举办的基因检测相关产品与服务博览会、展销会,并单次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由相关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


九、支持先进基因检测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对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重大基因检测技术相关产品首次在省内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支持企业和机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注册、国际认证等资格许可,支持成立省基因检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制定技术规范,搭建公共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产学研用的高度结合。联盟成员单位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时,予以优先支持。


十、落实财税扶持政策。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示范中心及其区域分中心建设项目所需贷款,各级政府可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将基因检测机构建设作为加快发展大健康医药产业的重要内容,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示范中心及其各区域分中心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基因检测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切实减轻基因检测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凡未列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不得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有上、下限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推广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全省基因检测机构建设和运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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