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力度,强化了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案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不得无理由拒收。
三、严格按程序做好答辩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答辩要做到合法合规、说理充分、逻辑清晰、形式规范;举证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且程序和形式合法。努力提高答辩水平,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并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熟悉法律规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争议焦点,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应诉出庭人员要充分行使法定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有效维护本行政机关合法的诉讼权益,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六、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涉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履行生效裁判内容的,应当及时转交,职能部门应当按期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建立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台账,以便及时跟踪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发挥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应诉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需要法制机构协助的,或者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工作。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市县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以委托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或者单位。其他行政机关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一) 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不服省政府本级行政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省政府可以委托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和省法制办共同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省法制办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根据案件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配合。
八、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抓好整改,并按期向人民法院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要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范围。对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应诉工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注重配备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岗位。省、设区的市的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应诉工作量,明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以适应日益增多的行政应诉工作需要。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行政应诉业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可以采取与法律院校、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必要的工作条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及建议,并就相关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出庭应诉能力。重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中说明当年行政应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分析。
十一、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县政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通过行政应诉典型案例评析、案件评查、印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提高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还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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