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3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琼府办〔2016〕3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海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 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促进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充分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健康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医为体,弘扬特色。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加快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体制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发展,成为我省健康服务业和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形成多元化的中医基本服务格局。建成以公立医疗服务为主体,社会办中医服务为补充,县级全覆盖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格局。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达到0.55张。
——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构建集中医养生、医疗、康复、养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一批有品牌、有实力的中医药健康服务知名企业(机构)实现规模化发展。
——凸显中医药健康旅游和服务贸易优势。构建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将中医药健康旅游打造成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一大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构建中医药服务贸易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医药产品、服务品牌和企业。将我省打造为全国综合实力强、国际影响力突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
——优化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环境。到202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政策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中医药服务型人力资源优势更加突出,形成地方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创新活力强、行业自律好、政府监管有效的发展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每个地市级区域至少设置1所市办中医类医院,每个县级区域设置1所县办中医类医院。进一步扶持区域中医药服务中心基础建设,重点加强省中医院和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五指山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6所市县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中药制剂室等方面建设和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需要,打造中医药继承和传承创新的平台,构建省内东、南、西、北、中区域中医药服务中心。到2020年,所有公立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依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扩建业务用房,改善就医环境,完成达标建设。遴选5-10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实施综合医院示范性中医科中药房建设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肛肠、骨伤、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诊所。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公立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积极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区域注册等多点执业的方法和形式。(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二)提升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海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合作协议》,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支持下,开展全国知名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邀请国内知名中医药专家进驻我省重点中医医院进行讲学、查房和技术指导,新建10-15个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优化诊疗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技术辐射作用。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建设1个以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立由国家、区域和基层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深入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馆),规范中医诊疗设备配备。到202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70%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基层国医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医生、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三)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动建设省“治未病”中心,在所有公立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健康体检,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建立健康管理组织与中医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机制,在社区开展试点,形成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家庭、个人多种形式的协调互动。探索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探索发掘黎族医药养生文化和产品。建立健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运行机制、投入机制、价格政策等。遴选建设10-12个全省示范性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服务产业化推进县。(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促进中医药服务与旅游业相结合,创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发挥资源优势,引入社会力量,打造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核心,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鼓励社会资本在海口、三亚、保亭、陵水、万宁、乐东、儋州等一批适合度假疗养的城市建设一批以中医康养保健服务为重点的中医康养度假村,开展中医诊断、治疗、康复、养生等服务,成为面向旅居人群和国内外游客的康养中心。支持和鼓励景区、酒店、温泉旅游区和度假村吸引中医专业人员开办面向游客的中医康养服务项目。鼓励省内公立医院拓展服务项目,增设与休闲度假功能相结合的康养中心,发挥本省医疗资源的作用,更好地面向游客开展服务。鼓励旅行社策划包装医疗旅游组合产品,将中医药与观光、休闲、度假类产品结合,在国内外市场推广。将黎族医药文化作为黎族文化重要元素融入到健康旅游中。鼓励旅行社与各级中医院、中医康养中心及开设中医康复服务的酒店合作,共同开发中医药与旅游相结合的产品,打造海南医疗旅游新业态,塑造我省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建设,初步建立中医药健康旅游认证体系,加强市场监督,进一步优化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五)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将中医药纳入我省“一带一路”建设规划,推进我省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实施。将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作为全省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重点领域进行突破,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我省扶持一批市场优势明显、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3-5家特色突出、能够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实施中医药“一带一路”海外中心建设项目。扶持1-3家优秀的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境外合作设立中医药服务机构和销售网络,鼓励高端中医药人才来琼工作。开展医疗、培训、科研、保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文化传播等中医药服务贸易业务,探索制定中医药服务贸易标准,努力将我省打造为全国综合实力强、国际影响力突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外事侨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政府)
(六)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各市县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康复服务。建立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在社区康复机构推广适宜中医康复技术,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中心)。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护理、辅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七)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兴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实施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在各级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创新老年人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研究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培育中医药健康养老型人才,依托院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家政护理人员中医药相关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八)培育发展中医药文化。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教育基地,依托现有公园、景点、酒店设施,引入中医药健康理念,建设融健康养生知识普及、养生保健体验、健康娱乐于一体的中医药文化主题园区。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建设,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委托第三方建立“海南中医药”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传媒平台。通过中医药科普宣传周、主题文化节、知识技能竞赛、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中医药养生保健素养。开展省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推广太极拳、五禽戏、易筋经、八段锦等中医传统运动,开展群众性中医养生保健活动。建设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深入研究、挖掘、创作中医药文化艺术作品,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HTK〗(九)积极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支持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加强中医诊疗设备、中医健身产品、中药、保健食品研发。重点研发中医健康识别系统、智能中医体检系统、经络健康辨识仪等中医健康辨识、干预设备;探索发展用于中医诊疗的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自动化、智能化的中医药健康信息服务。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平台,促进产品的研发及转化。支持研发机构与生产、制造和流通、中药材、中成药和保健食品企业之间进行上下游整合,构建完整的中医药产业链。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扶持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及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服务认证、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支持中医药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医药产业中的运用,建立新型商业模式,通过电子商务结合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终端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中医药产业线上、线下资源有效整合,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加快南药和民族医药开发利用。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建好国家中药种质资源库、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省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中药资源和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南药、黎族医药、海洋药资源的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我省独特的热带气候资源,大力开展海外南药的引种栽培,加大本土南药的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南药黎药质量标准研究和制定。推进兴隆药用植物园建设,加强南药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设种质资源库,提高道地药材选、育种水平。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引进,以创新引领产业拉动中药材市场需求。提高中药材生产组织化水平。立足中药饮片、香料传统产业,重点开展沉香、降香等名贵芳香南药开发,开展高端保健品、日化用品以及保健养生服务等产品研究,进行多用途产品开发,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结构。扶持海南黎族医药的发掘与整理工作,在五指山、琼中、乐东等条件成熟的民族地区中医医院试点设置民族医药科,发掘、筛选和使用安全有效的黎族医药适宜技术。力争将黎族医药纳入国家民族医药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民宗委、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省公立中医医院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使用医院资产的30%以下,设立独立法人、独立运营的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的营利性中医药机构提供特需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鼓励省外中医师通过多点执业等方式到我省服务。探索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备案管理。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市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采取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挂牌)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医保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适当提高医疗保险中医药报销比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落实。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标准和监管。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建立标准网上公告制度,发挥标准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四)加快人才培养。推动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逐步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工种)。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并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探索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促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紧密衔接。改革中医药健康服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方式,推动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具体工作,建立适应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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