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29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2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海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琼办发〔2016〕10号)的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现有建设成果为基础,强化资源整合,力争在全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适度领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有效的需求反馈、供需对接机制,丰富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强惠民实效。科学规划,优化配置,以实现区域均衡为重点,强化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试点先行和普及发展相结合,推动各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发展活力的建设运行模式。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范围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全部建成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现规范管理、高效运行、活动丰富、持续发展,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二、明确功能定位
(三)向城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海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读书看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四)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 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覆盖服务体系;推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海南地方特色优秀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有机结合,为宝贵的民间文化艺术、传统工艺搭建展示与生产平台;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丰富基层体育设施资源,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和动员群众自发开展各类日常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五)开展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
(六)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 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要将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发挥统筹和主导作用,衔接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要与我省百个旅游小镇和千个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以突出海洋文化、生态文化、黎苗文化内涵,体现惠民服务为导向,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贯彻落实《海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根据《海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先行区主要硬件设施建设计划(2016-2020年)》要求,稳步推进。
(八)推进基层综合文化设施建设。行政村(社区)文体活动室是我省“十三五”期间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要强力推进,力争至2020年实现全覆盖。尚未开工建设的行政村(社区)文体活动室要统筹考虑当地居民和省内外游客的需求,按照全省行政村(社区)文体活动室外观设计方案统一外观标识,突出海南特色,对汉、黎、苗聚居区的村落进行视觉元素再造,力争打造成为旅游小镇和美丽乡村的旅游吸引物和游客休闲驿站,进一步丰富我省全域旅游内容。应考虑当地重点乡村旅游建设示范点村庄的规划设计,统一色调,突出村庄特色。每个行政村文体活动室要参照“四个一”和“四个有”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即:一个文化活动室(不少于100平方米),一个篮球场(含排球场)、一个简易舞台、一个宣传栏,有文化器材、有图书报刊、有广播器材、有体育设施。
我省204家乡镇综合文化站已全部建成,重在完善和补缺。尚未建设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以及主要城镇的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文体活动室要依托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集合建设,鼓励结合祠堂、旧民居等进行整合利用。要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要求,因地制宜,加快推进设施配套建设,消除公共文化服务“盲区”。
(九)巩固和提升现有建设成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我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以现有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文体活动室为主要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建设成果的平台优势,进一步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的统筹使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所在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可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合并建设。即将合并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只建设一个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十)加强文体广场建设。 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协调、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相配套的文体广场。积极优化广场用地和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布局,发掘利用城乡商业广场、企业和社区场地、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盘活现有场地存量。文体广场要配备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设施和夜间照明设备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戏台舞台。加快体育公园、健身路径、小型球场等基层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结合绿道建设和城乡改造等,增加艺术雕塑、文化驿站和文化景观。
四、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形式,宣传新时期中央和省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使群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党委和政府工作;结合风情小镇、生态文明村镇、民俗文化村、文明社区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通过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保护传承海南地方特色文化,加强对本地区历史人文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利用,加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培育地方特色文化,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和特色旅游风情街区;推动地方戏曲、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鼓励民间文学、艺术创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举办特定主题或综合性手工艺节,弘扬“工匠精神”,展现、传承地方优秀工艺,为艺术融入群众生活提供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十二)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戏曲社、歌舞社、摄影俱乐部、放映队、手工艺学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等各类群众性文艺团体。结合地方民族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如黎苗族“三月三”、军坡节、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海南省艺术节等),通过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技、民间工艺展演、书画摄影比赛、读书征文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共建、共享。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地方特色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电子邮箱、信箱和意见箱等线上、线下信息交流平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把更多优秀的电影、戏曲、图书、文艺演出、书画工艺活动送到城乡群众中去。探索建立省级和各市县文化体育等相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国家及省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形成常态化帮扶机制。
五、创新管理机制
(十四)建立政府工作机制。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县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因地制宜地利用现有设施进行改扩建,或结合实际进行规划新建;要整合资源,把面向基层的各类公共文化资源纳入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合理配置、集中管理、优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宣传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部门要立足职能、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十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结合当地实际及群众文化需求,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工作准则、工作人员名册、开展活动登记表、服务指引等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运行有效。
(十六)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 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探索议事会、理事会、参事会、乡贤会等协商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把文化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建立由文化管理员、协管员、指导员与文化义工、社区社工相结合的队伍,构建起专兼结合、多元共治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十七)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鼓励将地方传统文化与手工制造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结合起来,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并传承具有保护价值的濒危文化遗产。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六、实施步骤
(十八)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乡镇农村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摸清底数,对接相关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明确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将其设计成为符合实际、体现特色、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项目。在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过程中,要明确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倾斜政策。
(十九)试点建设阶段(2017年)。 各市县政府要确定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贫困地区进行试点,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为全面推广实施奠定基础。重点扶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对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差别化探索。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全面推广阶段(2018年)。 以县为单位,按照“无则建、有则优”的要求,总结推广贫困地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模式,整合各级各类资源,全面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普遍建成阶段(2019年-2020年)。加强配套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运行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市县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统一规划设计,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推进实施;统一管理使用,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综合效应,避免分散建设、多头管理、资源浪费。全省各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市县政府要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级、市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更多资源投向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拓宽资金供给渠道,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众筹、直接投资、赞助捐助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至少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借鉴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科普传播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十五)认真开展检查督促。 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举措、加强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指导服务,共同推动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员单位落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分工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员单位落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分工方案
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一)牵头组织实施《海南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将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四)牵头制定、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和标准。
(五)继续推进重点文化惠民项目。
(六)指导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优惠开放,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七)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二、省委宣传部
(一)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协调推进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二)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基本指标,进行测评考核。
(三)指导和协调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三、省编办
指导和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编制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
统筹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中推动建设。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协助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信息化发展。
(二)指导建立公共文化数据库、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六、省教育厅
(一)将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协助整合基层公共资源,推动农村中小学文化资源和乡镇文化站(室)共建共享;指导有条件的大中专学校的文体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
七、省科技厅
(一)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科学技术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的应用。
(二)协助整合基层公共资源,支持科技馆建设,推动开展科普文化服务。
八、省民宗委
(一)协助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二)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九、省民政厅
(一)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基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镇街综合办事大厅、社区服务中心)融合服务。
(二)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三)协助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员的培训。
十、省财政厅
(一)统筹做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政府财政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管。
(二)协助推进欠发达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助制定和完善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省质监局
(一)依法组织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地方标准制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
(二)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十三、省旅游委
(一)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资源的融合发展,指导开发有发展潜力的文化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二)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十四、省总工会
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十五、团省委
指导协调青少年宫青少年服务工作。
十六、省妇联
指导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妇女服务工作。
十七、省残联
(一)指导协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协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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