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27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13:33:4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延伸,巩固和扩大了其改革成果,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三)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及时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遵循“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其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和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单位要依托已有的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完成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由省级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交换。


(五)实现信息共享。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规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省工商局要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海南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顺利进行。


(六)梳理完善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七)做好统筹衔接。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八)推动广泛应用。“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原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体工商户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个体工商户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市县“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齐抓共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职责分工:


省工商局:牵头负责“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开发完善“两证整合”登记系统,升级改造现有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整合文书材料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负责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指导各市县工商局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协调、推动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设完善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牵头做好“两证整合”登记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和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依托现有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配合省工商局做好“两证整合”登记系统开发完善工作;对本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本部门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共享数据项,建设完善各相关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加快升级改造对接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负责“两证整合”共享数据在省级部门与各市县国税、地税部门间的共享传输,指导各市县相应部门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法制办: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系统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含应用部门):负责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并及时修订完善,确保“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在所有相关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登记证。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激励,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各市县、各部门对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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