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23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13:37: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6〕23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6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


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海南省减灾委员会


海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民


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任副主任。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救灾工作副厅长任省减灾委秘书长并兼任办公室副


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市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困难群众吃


、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省级救灾物资;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


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预案演练,修订本预案。


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组织指导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记者在灾害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协助省减灾委组织编制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专项建设规划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自然灾


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与省财政厅共同协调落实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及灾后重建省级配套资金。


省国资委:参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防范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国有资产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调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防灾减灾重大装备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全省煤、电、油、气、运及其他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学生


安抚教育工作。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省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社会媒体,做好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妥善有效做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防汛防风抗旱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


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省生态环保厅:负责指导、协调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及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设施的防风防洪工作;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根据需要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必要时动用相关储备商品稳定灾区市场。


省科技厅:负责将防灾减灾科技工作列入科技规划的内容;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对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和渔船防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渔船防风领导机构,完善渔业三级防风体系,建设渔船防风通信、信息网络,修订完善渔船防风工作预案;热带气旋影响期


间,及时通知市县渔业部门做好出海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并做好港内安全防护工作;协助沿海市县政府做好船上渔民和海上养殖人员安全撤离上岸,密切配合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力量搜救遇险船只和人员


,确保渔民生命安全。


省水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调省“三防办”开展全省防汛防风抗旱及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


源疫病的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开展震情分析会商,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余震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


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指导灾害信息汇总、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组织做好所辖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汛期安排防汛值班;有热带气旋影响和洪水灾害时,组织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救


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农场向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报送灾情及开展救灾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协调、指导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防范应对工作,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省粮食局:负责粮源筹措,组织加工、调运和销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和请示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意见。


团省委:负责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省科协:负责协调重大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抗灾救灾社会募捐活动,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灾害现场救护;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经费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国际组织呼吁


有关援助事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公共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应急通信保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和协调电信企业检修和排除通信网络故障,维修通信设施;根据抗灾救灾需要调度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


源、应急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以及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灾害发生时,依据现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迅速为省减灾委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所需的地图、遥感影像等测绘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我省测


绘队伍进行应急测绘作业,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指导编制全省灾害风险区域示意图。


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推动自然灾害相关保险发展,引导保险行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琼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公安厅组织指挥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委办公


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


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视情启动与铁路、交通运输及驻军部队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市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省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政府民政部门


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县政府民政


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


户端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


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Ⅲ级、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向省减灾委主任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并向省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


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委、省政府建议:


a.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b.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c.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d.省政府批准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e.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呼吁全国或国际救灾援助。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领导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紧急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


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市县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


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省水务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


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


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跨省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


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


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向省减灾委主任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


向省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


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政府建议:


a.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b.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c.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d.省政府批准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


次救灾情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紧急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


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跨省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


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派出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3)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定期编发《


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定期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派出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


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申请、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有关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民政厅组织各市县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根据各市县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


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


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


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省民政厅根据市县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督促各市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各市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市县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


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药品、食品、矿泉水等救灾物资。


7.2.3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加强省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覆盖省、市县的灾情信息管理网络,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7.3.2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市县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


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


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


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方面专家及省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


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开展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


理论研究。


7.7.3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


7.8保险保障


保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辖内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切实落实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保险公司应完善重大灾害保险应急工作预案,收到灾害预警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并迅速与投保人取得联系,协助其开展防灾减灾。应及时开展灾后救灾理赔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建立快速


理赔通道,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必要时可预付赔款,让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尤其对涉及人身伤亡、房屋受损和农田绝产等案件要优先快赔宽赔。


7.9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


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县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


预案修订本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793.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南省, 琼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