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16〕16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海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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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海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琼府办函〔2016〕164号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我省制定的《海南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备。


特此致函。


附件:海南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海南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6年4月14日召开的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开展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重点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政策,规范全省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既注重规范,又鼓励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一是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三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四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是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充分认识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二是依法整治,区别对待。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三是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明确重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各成员单位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四是远近结合,边整边改。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毛超峰为组长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的整治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重大事项及时呈报领导小组。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对口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牵头成立相应监管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监管全覆盖。


六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分别是:


(一)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政府金融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海口市、三亚市等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室设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该领域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政府金融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海口市、三亚市等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室设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该领域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三)P2P网络借贷,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HTF〗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和省政府金融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海口市、三亚市等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该领域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省政府金融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海口市、三亚市等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该领域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五)界定为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和省政府金融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海口市、三亚市等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室设在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该领域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工商局,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法制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海口市、三亚市等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该领域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职责: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公安厅职责: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的整治工作。


省信访局职责: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职责: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商务厅职责: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整治工作。


市县政府职责:配合做好各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制订我省清理整顿方案,对我省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二)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自查评估(2016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和总结(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配合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海南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组长单位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实施分领域整治方案。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实施方案》和对口上级机关制定的分领域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我省该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要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要制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分领域的整治方案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完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或线索,第一时间移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流程进行处理。


(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如发生金融风险,按照《海南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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