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18〕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的综合效益,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宜农则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工作原则,构建“各级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同、乡镇村组参与、群众共享共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在增减挂钩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通过增减挂钩,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统筹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权能,拓展农村土地收益渠道。
二、坚持规划统筹引导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多规合一”和村庄规划全覆盖,通过村庄规划统筹引导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增减挂钩作为国土整治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有序推进。
三、坚决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把生态优先作为第一原则,贯穿增减挂钩工作全过程。对坡度在25度以上、与周边耕地不能集中连片且面积在2亩以下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复垦为耕地;严重石漠化地区的建设用地、搬迁后不便于耕作的建设用地地块,原则上不得复垦为耕地;对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且复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四、全面推进“空心房”整治
县级人民政府要把“空心房”整治作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重要内容,列入村庄规划确定的国土整治区,利用增减挂钩着力推进村容村貌大提升、生态大修复、土地大集约。把“空心房”调查纳入第三次全省国土调查范围,查明“空心村”土地和空闲农房基本情况,建立调查登记台账,根据需要上图入库。在村庄规划统筹引导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对“空心房”开发利用进行综合规划,对适合复垦为耕地或林地的,纳入增减挂钩范围,逐步有序复垦退出;对规划预留作为村庄发展用地的,结合增减挂钩进行拆旧整理,不改变土地性质;对适合保留的空闲农房,由村组自行修缮管理利用。
五、大力推进“增减挂钩+国土整治”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按照生态宜居标准要求,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及其周边土地综合整治。对增减挂钩项目周边适合开发整理的零星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可以与增减挂钩项目分开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分开同步验收和报备,新增的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对与增减挂钩项目集中连片的耕地,通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质量等级得到提高的,提高的等级和新增的产能可用于占补平衡。
在符合规划和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增减挂钩对建设用地进行适度归并或布局调整,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田园综合体形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建设生态坡地村庄。
六、建立健全“增量、存量、流量”挂钩制度
积极适应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减量化管理形势,逐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优化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在“人地挂钩”基础上,实行“增量、存量、流量”三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产业发展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批用地。逐步缩减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拓展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渠道。
七、打通增减挂钩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通道
准确把握增减挂钩过程中“建设用地不增加、农用地不减少”的实质内涵,把增减挂钩指标中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剥离开来,耕地指标统一纳入数量、等级、产能库,实行与其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无差别管理;建设用地指标由退出的建设用地而来,在使用时可以抵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按《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通知》(财综〔2016〕36号)的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八、对脱贫攻坚实行特殊支持政策
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不受指标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启动多个增减挂钩项目。在充分保障安置建新和本地区合理用地需求前提下,鼓励贫困地区将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跨行政区域流转交易,积极争取深度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流转交易计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既可由供需双方以协议方式依法流转,也可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拍卖。增减挂钩收益应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允许各地以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为基础,依据遥感影像、调查登记等相关资料将小于400 平方米无法落图的现状建设用地纳入拆旧区。
九、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
拆旧区选址必须逐一征求所涉及群众意见建议,做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权属合法,不得擅自改变原产权关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落实听证、公示程序,强化专家论证,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安置补偿未到位的,不得启动复垦工作。增减挂钩涉及拆迁安置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推进、大拆大建。要注重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复垦后的土地要及时纳入变更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增减挂钩指标必须优先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政策机遇,全面动员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把增减挂钩推进情况纳入专项督查范围,严格督查考核。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高效、规范运行。要加强舆论引导和业务培训,着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严厉惩处,纳入黑名单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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