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6 04:58:5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州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自查自评和监测评估每年开展一次。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市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对其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实地评价。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确保教育安全稳定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公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大力加强体育、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决策管理机制,建立市州政府定期议教制度、领导联系教育点制度,落实各部门教育发展责任,制定并实施市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投入,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格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提高教师待遇,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动态监测体系,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强化教材教辅管理,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七)确保教育安全稳定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深化“平安学校”创建,健全安防机制,完善安保设施,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加强各类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加强生命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消除食品、校舍、消防、校车等方面的各类安全隐患,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改善校园及周边育人环境,培育提高师生安全应急能力,维护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印发通知。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自查自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监测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评价指标,利用国家、省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依托省教育督导网络平台,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实地评价。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实地评价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组成评价组,随机抽取评价对象,进行实地评价。

第十一条 反馈意见。省级检查评价组根据市州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评价情况,总结受检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受检的市州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 整改复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责任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市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跟踪督办其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发布报告。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市州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评价、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教育职责履行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统筹整合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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