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6 04:51:5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8〕8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廊道建设是构建我省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和完善生态网络空间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强省建设的重要载体。为加快我省生态廊道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生态廊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增绿扩量、森林提质、生态修复为重点,以构建我省“山、水、林、田、湖、草”完整的生态系统为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为广大人民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为建设生态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廊道建设的主导作用,通过创新机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廊道建设,达到共建共融、共享共赢的目的。

 

尊重自然、生态优先。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和近自然可持续经营理念,科学开展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原生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山脉、河流、道路等特点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要求,采取自然修复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造、封、补、改、修、管”等综合措施,充分利用廊道两侧优美景观,构建起“自然、多彩、连通”的生态廊道与山水林田湖草一体的健康稳定生态系统。

 

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在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空间用途管制基础上,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科学编制总体建设规划。各市州、县市区要以总体规划为依循,科学做好本地区生态廊道建设规划。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3年,通过五年实施造林绿化、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措施,全面建成省级生态廊道,同步推进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构建起纵横成网、连续完整、景观优美、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推动生态建设向整体化、系统化、生态化融合发展。

 

二、建设范围与主要建设内容

 

(一)建设范围。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为长江岸线湖南段、“一湖四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侧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2公里之间的可建区域,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铁)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1公里范围,民用机场周边20公里半径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可建区域。

 

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由市州、县市区研究确定。

 

(二)主要建设内容。

 

实施增绿扩量。针对廊道范围内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裸露地、坡耕地以及困难地(紫色页岩区、石漠化区)等,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综合治理思路,大力实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因地制宜,采取乔灌花草多种植物实行造林绿化,做到应绿尽绿,重点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水源涵养,切实提高林草覆盖率,扩大生态容量。

 

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针对廊道范围内大面积针叶纯林、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景观破坏严重的林分,采取抚育间伐、林窗补植补造、择伐更新等措施,按照近自然经营理念,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改善林相景观,精准提升林分质量,促进森林正向演替,提升防护功能和景观质量,兼顾生态和景观效益,建设多功能森林。

 

强化生态修复。对廊道范围内高陡边坡、采石(砂)场、堆积地、非法港口码头、废弃工矿地以及排污纳污等区域,采取工程、生物等多种治理措施,科学实施生态修复,选择抗逆性好的乡土树种,进行乔、灌、草多层次栽植复绿。着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重点推进“一湖四水”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沿线(岸)区域生态修复,加强水体资源和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加快河道生态整治、沿岸防护林建设等工程,着力修复生态环境。

 

推进廊道沿线城镇村庄绿化美化。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挖掘生态廊道沿线城镇村庄的绿化潜力,拓展绿化空间,实施规划建绿、见缝插绿、拆违还绿。科学配置阔叶树种、彩叶树种,实施城镇村庄绿化、庭院美化、污水生态净化等工程。通过构建绿色开放空间,满足居民休闲游憩、文化生活需求,大力提升生态宜居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与恢复。保护与科学利用廊道沿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镇(村)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历史文化资源,实施以保护和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措施,加强廊道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有机联系,打造疏密有度、舒适怡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科普宣教等重要节点,创造优美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生态廊道的整体生态服务效益以及自我修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廊道建设用地

 

正确处理土地资源利用、开发保护和生态廊道建设关系,通过补植补造、景观修复等方式消除绿化断带,确保生态廊道连通和景观完整。除对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的宜林地全部进行造林绿化外,将第一层山脊或平原区200米可视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大,土质差、粮食产量低的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坡耕地和宅基地等,无论是基本农田还是非基本农田,都要优先调整为廊道建设用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复绿。对建设范围内严重影响生态廊道建设的采石(砂)场、堆积地、废弃厂矿、空心房、非法港口码头等一律退出,进行生态修复和复绿,不得新建住宅、厂房等设施。要统筹水利、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为生态廊道建设预留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四、资金补助

 

财政加大对廊道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省财政补助为主,属地自筹为辅;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市州、县市区为主。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省级生态廊道补助资金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资金补助拨付制度,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廊道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承担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林业部门负责规划设计、项目协调、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项目审批、综合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调度、审批,采石(砂)场等矿区退出和复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统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道、高速公路等通道红线范围内绿化、提质改造和非法港口码头退出与复绿;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含高铁)通道红线范围内绿化、提质改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退出的畜禽养殖场的复绿;水利部门负责河流两旁水岸线绿化复绿;审计部门负责生态廊道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航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将生态廊道建设任务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任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多渠道投入、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的生态廊道建设投入机制,积极整合各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将生态廊道建设与管护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在安排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珠江防护林、森林抚育、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还湿等林业工程和项目资金时,重点向生态廊道建设倾斜;要将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生态廊道建设;要将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的森林全部区划为公益林进行补偿;对生态廊道范围内的林地依法进行有序流转,引进社会资金,积极鼓励探索生态廊道多种建设模式,如工程项目委托代建模式、大户承包模式等,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管理机制,以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廊道建设积极性。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生态修复树种和绿化更新树种良种选育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探索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生态廊道造林绿化,确保建设成效。造林绿化要使用优质乡土树种,科学配置乔灌花草植物,做到适地适树;要使用经检测质量合格的良种壮苗,大力推广容器大苗造林,严禁使用无冠苗木,禁止移植古树、重点保护的濒危树种和大树造林。依托“互联网+”,构建高标准的技术服务平台,建立监测与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价生态廊道建设成果;加强生态廊道建设人员能力培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建立生态廊道管护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和家庭管护等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大幅提升管护水平。生态廊道内一律禁止商业性林木采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确保建设成效。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与生态廊道建设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资料文件要全部归档,做到档案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大众共建生态廊道,共护生态廊道,积极营造生态文明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的责任意识。做好政策解读,让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了解各级政府支持生态廊道建设的政策与要求。大力宣传典型经验、成功做法,促进生态廊道建设健康持续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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