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8〕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对制造强省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技工大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质量。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和逐步提升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技工院校按照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落实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增加其用于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鼓励社会优质资源投资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加快建成一批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全面加强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课程研发和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工作。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社会服务功能健全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8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0万人。
二、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
充分调动企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和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经费的共担机制,共同打造“湖湘工匠”品牌。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企业,开展紧缺和急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晋级为技师、高级技师,除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外,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个人一次性晋级补助。
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适时调整全省各职业(工种)、各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定期发布补贴标准目录信息。按同类职业、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采取直补个人、直补企业和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扩大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四、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培养理论与实践一体、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突出师德、业绩与能力导向,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提高技能实践类成果在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权重。规范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通道。职业院校可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引进具有高超技艺、创新技能、传授技能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支持职业院校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交流和参与技术革新。每年从省外(含海外)聘请一批省级技术能手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专家到我省职业院校担任实训指导教师,对每年在我省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的省外(含海外)高技能人才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个人补贴,在同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支持技师学院择优聘任国家级专业群带头人、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导师、省技能大师以上的骨干实训教师,对实际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依实际工作时间给予个人每年10万元资助,在同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实施“湖湘青年蓝领培育计划”,每年在全省职业院校和企业选拔一批青年优秀高技能人才赴经济发达省份或国家开展交流学习研修。
五、夯实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载体建设,完善覆盖重点行业、特色行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网络,强化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艺传承、创新创业功能。到2022年,新建设30个以上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0个以上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开发运用“职业培训包”,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构建助力产业工人学习的公共服务机制。
六、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激励力度
鼓励各级政府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定期评选10名“湖南省技能大师”、30名“湖南省技术能手”,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推荐评选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追加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推荐申报湖南省芙蓉人才奖和湖南省劳动模范等表彰,参照我省高层次人才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
七、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交流力度
对我省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的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引才补助,并参照我省高层次人才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对企业从省外引进我省紧缺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引才补助。对企业引进的省外高技能人才及技能开发创新团队支持评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按相关规定比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八、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中级职称评审(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同等参加职称评审(考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九、健全技能人才的保障措施
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对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支持企业探索建立首席技师、技能专家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薪酬、休假、体检、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优先在有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及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按相关规定每年组织休假疗养。
十、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办法,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构建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具备创新能力、现场解决问题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技能人才,经企业认可,可以破格晋升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有关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支持服务。
十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打造“湖南技能大赛”品牌。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群团组织广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支持各地、各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授予“湖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南省技术能手”,对纳入年度规划的省级行业竞赛,按照5万元标准给予赛事补贴。积极鼓励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省级技能大赛竞赛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由省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对培养获奖人员的专家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表我国参赛的选手及其专家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定期研究解决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有资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扶贫等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总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有关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企业要充分发挥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树立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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