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8〕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6 05:05:5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刻吸取“5·9”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群力煤矿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监管体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煤矿安全属地管理,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中央在湘和省属煤矿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相应市州。市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按计划监管执法。湖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有关法定职责,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央在湘煤矿企业和省煤业集团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严格技改扩能

正在申报的技改扩能煤矿,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外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具备技改扩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技改。在评估认定中,因地方人民政府把关不严或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煤矿在技改过程中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属地政府或中介机构责任。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已批复设计同意技改扩能的煤矿,必须全面停产技改,并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施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技改扩能煤矿的监管,对所有技改扩能煤矿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进行认定,不具备相应技改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要督促煤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严防技改扩能煤矿借技改之名违法违规生产出煤,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技改扩能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市、县要三级联动,对所有煤矿的用电、火工品使用和税费统征情况实行定期统计、通报,综合管控,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出煤。

三、分类整治处置

核定产能为9万吨/年及以下且未批准技改扩能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2018年底前一律关闭。对非正规开采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责令停产,由县级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正规开采基本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经评估认定具备正规开采基本条件的,限期在2018年11月30日前整改达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对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程序予以注销。对核定产能为9万吨/年及以下已批复同意以应急储备方式予以暂时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0年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将作为下一步依法关闭淘汰的重点对象。要加快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煤矿关闭、验收工作任务。

四、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有矿井固定的重要场所实行视频全程监控,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要按照 “强执法防事故”行动方案要求,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通过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停产矿井、停止建设矿井驻矿盯守制度,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联责包片、包矿到人,安排专人驻矿盯守。湖南煤监局要会同省煤炭管理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五、提升科技支撑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加快科技兴安、科技保安进程。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瓦斯、顶板、水、火和煤尘等灾害防治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推广建设大流量、高负压抽采系统,提高瓦斯防治能力。依托省内外瓦斯防治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和优势,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瓦斯治理技术托管。

六、深化专项治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以瓦斯灾害严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为重点对象,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深入开展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限期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落实瓦斯、煤尘和火灾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等措施,强制推进底板预抽,确保区域抽采达标。要加强防治水工作,重点盯住受老窿水、地表水威胁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汛期来临,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和雷电情况,提前做好预警预防。要加强机电运输管理,重点整治非标产品和淘汰设备,限制并逐步淘汰斜井人车,提高斜井提升运输安全保障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产煤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煤矿“打非治违”和关闭退出工作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发生较大、重大事故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坚决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批复意见追究责任。对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的,一律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事前问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要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行为,严厉打击涉煤黑恶势力,坚决斩断黑色利益链,确保煤矿监管监察和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风清气正,政令畅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922.html

本文关键词: 湘政办发, 湖南省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