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7〕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中央在湘单位以及市州人民政府均有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责任。
第三条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途径。各承办单位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四条 依法办理原则。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或提案者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注重实效原则。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交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省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平台软件系统"交承办单位办理。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在交办时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省政协提案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在交办时明确分别办理单位。
第八条 调整。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平台软件系统"申请退回,并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单位,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承办。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核对,及时呈报单位领导,召开交办会议,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
第十条 联系沟通。承办单位应当利用电话、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寄送资料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协商座谈、现场办理、登门走访、专题调研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代表和提案者参与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
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应当实行见面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 审核。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必须经办公室和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由经办处室起草,处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核稿,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重点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已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精准。
第十二条 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主办单位或提案分办单位答复代表和提案者。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并明确注明会办单位。答复意见要开门见山,做到文字精炼、用语规范、逻辑清晰、内容实在。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和提案者;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办理和答复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书面会办意见。情况特殊、会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向主办单位提供省政协提案书面意见的,经省政协提案委同意,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编制文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意见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办复结果类别、是否公开。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类别分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或针对所提问题已有相关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B"类,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经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C"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三年内难以解决的,或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对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省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出的提案,将答复意见寄送召集人。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意见除主送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外,还要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会办单位参与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同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加载到"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平台软件系统"。
第十三条 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及其答复意见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需要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承办单位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在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后一个月内公开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及其答复意见。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及其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跟踪落实,已经解决或者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五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上年度B类建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省政府办公厅在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制度。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办理工作列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范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通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检查督办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考核,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通报,登门检查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制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八条 重点办理制度。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处理建议、省政府领导领办建议和提案、省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办理。在办好每件建议和提案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采取有效措施办出成效。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由承办单位随答复意见寄送代表和提案者,了解代表和提案者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重新办理制度。代表和提案者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和市州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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