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行为,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建设,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资本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资本包括工业企业资本、商业资本以及社会其他资金。
第四条 坚持林地林用原则,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借林权流转之名进行非林建设,严禁在流转林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私人会所等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林权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在坚持和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林地,鼓励采取信托、委托、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集中连片进行林地流转,鼓励流转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集中。
第六条 参与林权流转的企业(组织或自然人,下同),应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流转林地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地方林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审查制度。拟租赁林地的企业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一)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租赁林地申请(主要包括租赁林地的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
(三)租赁林地的经营规划;
(四)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协助参与林权流转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租赁林地活动;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依法依规禁止或限制其参与租赁林地活动。
第八条 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活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破坏生态或导致林地质量等级下降的经营行为;
(二)闲置、浪费流转林地;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
(三)以租赁等方式流转林地,骗取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四)以林权流转、林业开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 存在严重违法或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工商资本企业,不得参与林权流转。
第十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并不得办理林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林权流转服务工作,指导林权流转双方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林地流转用途、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林业主管部门在指导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林权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的,要及时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的证明。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推动林权流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权转移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制度,依法将涉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功能,积极为林权流转各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户及各类社会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标的在100亩(含)以上或3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原则上应在林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上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林权流转企业再次流转林权的,应按照有关林权管理法律政策和原流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抵押林权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不得流转林权。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商资本流转林权扶持机制,对流转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符合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标准的,可纳入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投资项目符合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林业新业态发展要求的,可给予林业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投资林业建设的融资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的林业项目符合财政贴息贷款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林权流转企业将经营的林地林木参投政策性森林保险;林权流转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规模以上(乔木林面积7500亩以上)林权流转企业单独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林木采伐与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林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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