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
湖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覆盖全省、互联互通、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追溯标准体系、管理机制和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七大产品追溯体系。
1、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加快建立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的省级追溯平台,构建覆盖市、县、乡镇并延伸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追溯体系,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目前已开展肉类、蔬菜和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农委、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最小销售单位赋以唯一性标识,以便经营者、消费者识别。药品经营企业须对其购进和销售的产品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其产品购进来源和销售去向,并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具体规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协会、企业、政府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4、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审定)、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实施全程追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
5、推进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6、推进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没,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完善标准规范。全面对接国家标准,科学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建设。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订相应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标准相衔接。抓紧制订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推动实施基于商品条码的国际追溯技术和标准,保证追溯系统的国际互通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建立全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管理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公共服务窗口,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扩大成果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追溯体系建设成果的应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设进度。省直各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3月底前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政策措施;确定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试点探索和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重要产品追溯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
(三)切实发挥认证作用。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适时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相关部门要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必要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资金,对平台建设、统一标准规范、推广应用、宣传引导等给予支持。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资建设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医药管理局)
(五)加强督促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跟踪服务,检查指导。各牵头单位要会同宣传部门加大对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追溯产品知名度,鼓励消费者采购可追溯产品,主动索证索票,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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