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9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6 05:38:2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的管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湖南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设立的联合办税服务场所,是集中为纳税人办税的窗口。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是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的组成部分,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负责管理,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遵循依法依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业务统一、协同共管的原则,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设立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纳税服务中心主任由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负责人轮流担任,每届任期一年。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六条 县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选派正式在编人员组成。正式在编人员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留在选派单位,身份性质不变。确因工作需要,导税服务和办税窗口业务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数量(不含值班局领导和办税服务厅正副主任)原则上按照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涉税业务窗口数量的1.2-1.5倍配备。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工作日领导值班制,负责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的管理、行政审批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章 环境建设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根据业务量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一人双系统"办税模式,实现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特殊业务可设置专业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识名称、图案、颜色、标识材质、制作工艺的相关规定。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有统一内部标识规范的按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执行,无统一标准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名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办税服务厅;若一个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行政区域+街道名称+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在同一路段的,可按照"行政区划+第几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按规定配置有关设施,其中办税服务厅的硬件设施可以由办税服务厅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配备,也可由国税、地税机关共同配备。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统一排队叫号。排队叫号系统的配置,按照属地原则,由办税服务厅所属税务机关负责。排队叫号系统数据和信息,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后台交互,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只安装一套音视频管理系统,各级纳税服务中心可通过直接或互访方式对办税服务厅实行日常巡查;政务服务中心、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要相互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信息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所有涉税事项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处理"。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事项(简称纳税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纳税服务事项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即办事项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非即办事项按"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国税、地税共有业务,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按照"谁受理、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办税服务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提供办税前置辅导服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保障办税服务厅的高效运转。


第二十三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明确专人负责网络、硬件设备和软件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类涉税业务正常办理。运维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举行一次以上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演练。统一办税服务厅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联合开展礼仪、业务、信息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开展星级办税服务厅和星级办税员评定工作,统一绩效考核办法,对办税服务厅人员实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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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湘政办发,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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