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各地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沟通,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制定完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实时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自动调节。
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城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有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予以清退。
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和结构。各地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作用。
六、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规定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数量、车型、运价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
八、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九、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考核。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稳定工作纳入市州交通运输目标考核范畴,对未制定合理改革方案或发生出租汽车非法上访等不稳定事件的予以扣分,确保全省出租汽车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形势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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