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当前外贸复杂严峻形势,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若干政策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加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将服务功能向园区外延伸,促进外贸"破零倍增"。建设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整合通关、国际结算、退税、物流、融资、保险、市场开拓等资源和功能,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保障。(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给予一般认证企业通关便利。(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二、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建立商务、财政、税务及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合理运用政府信用和政策工具,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出口退税质押融资规模,低成本、有效率地引导银行流动性资金持续注入外贸实体经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出口企业报送资料,加快退(免)税审批手续办理,确保准确、及时、足额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力争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一类企业在2个工作日、二类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符合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全力加快退税进度。(省国税局负责)
四、加大进口力度。制定《湖南省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加大对日用消费品、关键零部件等产品进口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拓宽贸易途径。扶持肉类、汽车、粮食、固废等指定口岸业务做大做强,积极申报水果、药品进口指定口岸,打造若干一般消费品进口集散中心,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促进进出口平衡发展。(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建设,增强大宗商品集散地、特色专业市场进出口功能;积极申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资质,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研究制定开展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出口的管理办法,制定旅游购物商品模式下的招商、备案、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优惠政策,推动"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在我省施行。(省商务厅、省旅游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六、支持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加工贸易"破零倍增",鼓励做大做强;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附加值高且当年有进出口业绩的加工贸贸企业和省级加工贸贸平台企业,鼓励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和贷款贴息,鼓励机电高新类高附加值产品进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支持加工贸易从制造代加工向研发、售后服务等产业链转移,从单向引进向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双向并重转移,从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转变。(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七、大力引进外向型企业。以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为载体,加大外向型大项目招商力度,推动集群式、产业链式项目承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入驻我省,加快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对各市县省级以上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大型骨干企业,实现产值、进出口额、就业人口大幅增长的,由省级财政予以适当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优化外贸结构。加快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出口产品质量示范区建设,加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产品竞争力强的外贸生产基地,推动湖南外贸向"优进优出"转变。(省商务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牵头负责)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境外展示中心、分拨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升出口质量。加强自主品牌对外宣传。(省商务厅负责)
九、推进大通关建设。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设,进一步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2016年底前实质性启动我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合作,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跨境快速通关等改革,不断促进进出口通关便利化。(省政府口岸办、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分类指导和企业信用管理,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完善企业协调员机制,落实AEO、C-TPAT制度支持企业走出去。(长沙海关负责)发挥综保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保税功能,支持企业依法开展保税加工、物流仓储、展示交易、转口贸易等业务。(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强化措施保障。对超额完成年度进出口目标任务的市州和单位在下年度财政支持中给予重点倾斜,对没完成年度目标的单位,省政府绩效考核开放型经济项下总分按年度外贸未完成的比例予以扣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约谈机制。对每季度进出口完成进度位居倒数三位的市州,约谈分管副市州长;对连续两个季度进出口完成进度位居倒数三位的市州约谈市州长(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
十一、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5〕24号和湘政办发〔2012〕98号文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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