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
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湖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相关配套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明确责任、政府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妥善化解过剩产能,支持钢铁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重组债务、融通资金、开拓市场、提质增效,提升钢铁行业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在关停违法违规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粗钢产能,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全省钢铁产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行业结构、组织结构和债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升,降本增效取得显著成效,重点钢铁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
2016-2020年全省计划压减炼钢产能50万吨(在2016年完成)。另外,我省钢铁企业计划在江苏省压减100万吨炼钢产能,在广东省股权处置220万吨炼铁、240万吨炼钢产能,根据国家提出的属地负责原则,由江苏省、广东省申报计划。我省钢铁行业总计计划退出炼铁产能220万吨、炼钢产能390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该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生产许可、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二)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坚决关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2、引导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2016年,华菱集团关停和拆除中冶湘重50万吨电炉炼钢产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债务处置,推动企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重点钢铁企业)
(三)推动产业升级。
1、推进产品升级。提升品质品牌,在巩固传统优势产品市场份额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核电、石油、桥梁等领域所需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发更多适销对路的品种。(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重点钢铁企业)
2、推进智能制造。构建"互联网+钢铁"生态圈,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示范工程,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重点钢铁企业)
3、促进绿色发展。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环保、节能对标活动,加快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环保厅、重点钢铁企业)
4、促进融合发展。积极引导钢铁企业与省内其他装备、施工企业组建联合体,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承接国外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重点钢铁企业)
5、促进管理提升。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对标挖潜、降本增效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帮扶,研究制定推动重点企业脱困的一系列方案。(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有关市人民政府、重点钢铁企业)
(四)严格执法监管。依法处置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奖补支持。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奖补资金,统筹研究省级奖补资金配套政策,省财政根据各地产能退出情况给予适当奖补,鼓励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钢铁产能退出的政策,促进产能退出。积极做好跨省经营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协调过剩产能所在地政府和合作央企向国家和当地争取专项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税费支持。落实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我省权限范围内的钢铁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交易税等减免政策。将钢铁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工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三)金融支持。
1、加强信贷政策支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钢铁行业在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对钢铁企业中高端品种研发、品质品牌提升、智能制造等重点环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骨干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相关贷款。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我省工业实际,将金融支持钢铁转型发展列入本行年度信贷政策重点内容,大力发展能效信贷、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支持钢铁企业节能环保改造;要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有效降低钢铁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2、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和兼并重组。对积极主动去产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企业,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综合授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要素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省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主体要积极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研究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国资委)
3、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省内上市钢铁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扩大股票发行规模,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绿色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钢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钢铁企业存量资产。对于暂时处于财务困难的优势钢铁企业,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调整其评级标准,协调信用评级较好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优势钢铁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四)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强钢铁企业与本地下游用钢企业需求对接,大幅提高钢材在建筑、桥梁上的使用比例,支持优势钢铁企业联合省内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和主要建设施工企业组建钢结构公司,促进企业加快由生产商向生产服务商转变步伐。(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重点钢铁企业)
2、支持钢铁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企业发展新能源、现代物流等产业,探索在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产融结合。支持具有环保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的钢铁企业,联合省财政厅及金融机构组建环保产业基金,并与各相关市财政分别组建子基金,推动钢铁企业绿色发展和全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重点钢铁企业)
(五)妥善安置职工。
1、落实社保托底政策。鼓励企业实施职工分流、内部退养,对钢铁企业分流员工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经济补偿金等,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积极研究省内配套政策,对钢铁企业职工安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重点钢铁企业)
2、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稳岗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补助政策。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予以托底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六)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七)加快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气的改造分离移交。协调推进企业办医院、卫生防疫、城管环卫、社区等公共职能的平稳移交。(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市人民政府、重点钢铁企业)
四、组织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为召集人,副省长张剑飞为副召集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钢铁产业化解过剩产能、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工作,强化协同,形成合力,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将化解的过剩产能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督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有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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