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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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促进我省戏曲艺术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


(一)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对我省19个地方戏曲剧种生存与发展现状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二)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将地方戏曲振兴工程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通过相关文化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制定针对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三)传承保护非遗剧种。支持湘剧、花鼓戏、京剧、昆曲等非遗剧种的保护与传承,做好相关剧种优秀折子戏录制工作。


  三、支持剧目生产


(一)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落实国家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政策,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组织我省各级院团积极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创作项目,加大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


(二)探索剧目创作新路径。探索实施重大题材剧目、精品剧目创作面向全国招标制度,通过引进、购买、合作等方式, 组织征集一批国内外优秀剧本。探索戏曲艺术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戏曲艺术。建立和完善剧目生产专家论证制度。建立"湖南舞台艺术创作服务中心",构建"湖南省剧本创作题材库",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


四、支持戏曲演出


(一)培育戏曲演出市场。统筹全省戏曲表演团体和国有演出场馆资源,探索建立全省戏曲演出市场交易平台,支持建立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电子票务销售网络。促进演艺与旅游有机结合。鼓励戏曲院团集中优秀艺术家及精品资源,建立院团保留剧目演出季等制度。


(二)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扩大戏曲惠民面和影响力。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三)打造戏曲演出品牌。办好湖南艺术节、"雅韵三湘"高雅艺术普及计划、"演艺惠民、送戏下乡"等活动。举办全省青年演员折子戏比赛、新创小戏比赛、专业曲艺等艺术活动,逐步打造国内知名的演艺品牌,带动我省戏曲艺术创作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五、优化戏曲生态环境


(一)建设地方戏曲生态保护地。建设戏曲生存发展的根据地和大本营,实施"确认一批基层保护点,命名一批传统戏剧之乡,建设一批地方戏曲生态保护区,改造提质一批戏剧演出聚集区,新建一批村级简易戏台"等"五个一批"计划。鼓励各地立足特色戏曲资源,打造地方戏曲文化名片,规划建设若干"戏曲名城"、"戏曲之村"等。


(二)改善戏曲创作生产条件。加强剧场、剧院、演艺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国家演艺场馆建设标准。国有专业剧团应有专门的剧目排练、演出剧场,配置流动演出车。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县级以上(含县级)群艺馆、文化馆应按有关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各级群艺馆、文化馆(站)、剧场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剧团)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三)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六、扶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一)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加强民营戏曲剧团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实行财政配比政策。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七、加强戏曲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二)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名师传艺"工程,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畅通引进、使用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个别行业和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适当方式进行,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突出岗位要求。加强对现有编剧、导演、作曲、舞美、表演等各类艺术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对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员要打破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的限制,破格使用。


(四)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将转企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申报渠道,由具有人事档案托管权的部门和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报。


(五)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六)实施"戏曲名家"工程。聚集一批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名家,培养、引进一批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中青年戏曲拔尖人才,培养一批在戏曲艺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青年戏曲骨干人才,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戏曲人才队伍梯队。


八、加强戏曲普及和宣传


(一)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强化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和各级文化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2场优秀的戏曲演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支持经典戏曲以动画形式进校园。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二)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支持将经典戏曲拍摄成戏曲电影,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三)加强戏曲艺术的评论工作。建立全省戏曲评论队伍,发挥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积极作用,强化文艺批评功能。巩固和拓展文艺评论阵地,开辟戏曲评论专栏、专刊和节目。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戏曲评论活动,倡导积极健康、建设性的戏曲批评,营造戏曲批评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深化剧团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奖励制度,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加艺术创作资金,扩大对戏曲艺术精品创作生产、重点剧目加工打磨、精品剧目巡演和宣传推广等环节的支持。贯彻资金层级累进投入理念,按照立项、投排、演出、修改加工等环节,分阶段、分步骤投入资金。加大考核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重大戏曲创作项目顺利实施。加大奖励力度,提高以奖代投的比例,对获得国家大奖的剧目给予省级配套奖励,对省外巡演20场以上、省内巡演30场以上的精品剧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三)健全社会效益的评估与反馈机制。合理设置反映社会接受程度的量化指标,把价值取向、艺术水准、审美情趣、群众口碑等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社会效益评估与反馈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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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湘政办发,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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