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25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07:5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榕政办〔2018〕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增强部门服务协同、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压缩审批时间为目标,全方位推进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改革,全流程推进从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改革,全覆盖推进建设管理审批、公用服务、中介服务办理事项的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到2018年底,建成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政府投资市政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房建类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


到2019年底,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机制,基本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批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持续深化改革成效。


三、改革措施


通过加强前期策划,再造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深化审批监管,采取减、并、压、转、调等方式,首批取消27个事项和环节,合并31个事项和环节,调整28个事项办理环节,扎实推进改革。


(一)加强前期策划


1.推行“多规合一”。建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综合管线、人民防空等规划融合的“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统筹利用“多规合一”成果,构建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多规划协调机制。整合国土、规划信息,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统筹布局各类专项设施用地的“一张图”平台,并通过信息联动、开放共享,实现国土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管理平台合一,形成全市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城市建设信息联动平台。对通过“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可先行立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加强项目策划生成。依托“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对于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和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按照“规划统筹”和“统筹规划”原则,按照项目3年滚动要求,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开展项目所涉及各部门的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期论证评估,生成项目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此类项目一旦确定项目业主,同时办理立项、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


3.推行“多评合一”。建立项目评估联合审查机制,整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所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评估审查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的服务新模式,将各项目评估关键指标要素整合为一表,由发改部门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对有关评估关键指标要素组织审查,提高投资项目评估审查效率。


4.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或修缮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各类评估评审事项,改为由片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按区域开展综合评估。对成片或专项开发的共性审批事项已完成统一规划、区域评估的,可依法以规划文件、区域评估成果代替具体投资项目评审,或相应简化项目评估内容和形式。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无需单独评估,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5.土地出让后先行开展技术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在第一期土地价款缴纳后,受让人凭第一期土地价款的缴款凭证可申请先行开展后续相关审批的技术审查。各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


(二)再造审批流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福州市投资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及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优化并联审批阶段,将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并联审批阶段;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三个审批阶段。全流程的建设管理审批服务压减至9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90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房建类80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项目70个工作日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涉及的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该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审批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社会投资项目2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投资房建类8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取消公开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的“用地预审”事项。


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取消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取消征拆公告或土地征收完成情况证明作为申报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的前置条件。


3.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以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视情况合并审批。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需商请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由发改部门通过征求意见函核实,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4.公开出让成功、签订土地合同后,同时办理发改部门备案及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


5.可将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调整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事项,具体地块规划条件由规划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阶段同步函告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论证、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等评估均可在立项后、开工前办理。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6.该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审批事项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12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13个工作日内办结。


7.取消“人防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由人防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


取消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线接驳、机动车开口等进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建设项目机动车开口可直接依据总平面图确定的位置、宽度进行放样;建设单位依据管线综合平面图中管线接驳方向进行具体方案设计的,规划部门不再审查管线接驳方案。上述事项需破路施工的,应及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报施工计划,按程序经批准后办理破路审批手续。各管线接驳、机动车开口审批手续的后续办理部门(交警、城管、园林等),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图、各专业管线单位认可的管线接驳方案与破路施工安排计划,直接办理后续相关破路手续。


取消项目施工用水和永久性用水、临时用电及永久性用电、项目用气、广电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申请环节,由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企业在规划部门出具管线综合平面图后,主动告知业务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实行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用服务事项“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压减时限,从项目纳入企业服务系统到流程办结,办理时间均减至15个工作日内。


8.将“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线综合图审核”事项合并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9.简化管综审查流程,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管线布局、接驳方向等进行技术审查并盖章出具管线综合平面图;各管线配套用房面积、位置等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一并确定。


10.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日照分析审查,可在立项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完成。


公示牌制作合同、建设项目面积测算和《建设工程规划监测报告》,可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

施工许可阶段


11.该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审批事项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2个工作日内办结。


12.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监理工程登记备案等4个事项以及施工现场踏勘环节。


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农民工工伤保险证明、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安装协议等3项前置要件。


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的纸质申报,实行全流程网络化申请和审批。


取消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取消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3个事项合并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开工前,应向相关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


取消“人防审查意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施工许可证核发、人防防护设计审查予以并联办理。


14.推行“多图一审”。建立设计方案合并审查机制,除根据相关法规需由消防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及审查的特殊项目外,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与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通信等部门相关的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法律法规设定权限,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及各部门制定的审查要点开展审查,将审查结果按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原则上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竣工验收阶段


15.该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审批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8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


16.推行“多测合一”。建立综合性测绘工作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国土、规划等测绘事项(包括动工前的拨地测量、建筑放验线测量以及验收时的规划监管测量、土地核验测量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工程包,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坐标,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测绘收费规定,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将行政审批测绘服务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17.实行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各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开展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及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人防部门统一进行现场查验,统一限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出具后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即办。


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用服务企业应提前介入服务。水、电验收与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同步完成;燃气、广电网络接入市政干管,完成施工。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快速审批


18.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阶段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依法经“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无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同时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19.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阶段(阶段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多图一审”后,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规划和建设部门并联审批,分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防护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20.竣工验收阶段(阶段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推行竣工限时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办(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进行抽查的,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按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办理,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即办)。


21.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三)完善审批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进一步拓展“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功能,统筹各类规划,完善项目策划生成规则,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


2.“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及覆盖面,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大力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强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3.“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机制,在原有并联审批综合收发件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和公用服务企业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发件窗口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4.“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强化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可信文件等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5.“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持续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四)强化审批监管


1.规范中介技术服务。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服务标准,形成办事指南并全面公开。督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加快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升“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服务功能,汇集并公开在我市开展中介技术服务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情况、服务供购、通知公告等信息。引导鼓励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 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2.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要求,探索推进企业投资承诺制改革。对符合标准的社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跟踪企业在承诺时间节点前完成承诺内容情况,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监管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


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推进“信用福州”建设。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设许可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办理建设许可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统筹推进,密切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具体的改革工作细则,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市建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承担好“办理建设许可组”办公室工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要加强阶段牵头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及任务分工表明确的任务认真履职,全面夯实改革措施。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大力推进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福州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审批牵头部门应加大力度,先行先试。


(三)强化督查考核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效能办将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查。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线考察,强化考察结果运用,发挥一线考察“指挥棒”作用。


(四)持续创新深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不断优化改革措施,完善改革方案,加强建章立制,深化改革成效。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检测和跟踪分析,总结创新性经验做法,发现解决问题,降低改革风险,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


(五)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相关文件精神,宽容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错误,把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而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按照“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容失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相关情形予以容错免责。加强廉政督查,防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切实将廉政规定落到实处。


五、交通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60%以上,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时间由目前平均260个工作日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市交通委、市水利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分别制定福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具体方案,牵头推进相关改革。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0日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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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