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27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8年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文〔2018〕15 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现结合我市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努力,到2020年,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400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100亿元以上11个,其中超600亿的开发区1个、超500亿的开发区1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达到35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福州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新福州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构建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委会机构。
1.实施整建制托管。各开发区(不含海关特殊监管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委、市政府全部委托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管理,包括园区党建、经济建设、社会事务等。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变,园区资产不移交。行政管理由当地党委、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园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开发区财政支持。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与市财政及所在县(市)区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级重点工业园区体制机制的意见》(榕委发〔2017〕10号)规定执行,其余各开发区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实行市场化运作。力争2020年底,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成立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公司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编办
3.各开发区运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与各级国有资本交叉持股,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运营公司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二)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和优化服务
1.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机制。
(1)推行公司化招商。有条件的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特点,与市招商服务公司合资成立属地专业化招商公司,打造招商信息平台和招商智库,建立招商成果奖励机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招商公司量身定制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招商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并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局、市商务局、福州招商服务公司
(2)推行产业链招商。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依托现有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吸引一批产业链上下游的高关联配套企业集聚,打造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推行第三方招商。与境内外投资促进专业机构开展密切合作,鼓励引进社会化招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招商渠道,拓展招商引资网络,提升招商实效。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局、市商务局、福州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4)推行产业基金招商。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省里对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福州软件园基金大厦等基金产业的支持,完善“政基企”合作机制,促进基金与实体产业对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鼓励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探索以资金为媒介,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积极争取国家金融创新试点在福州·马尾基金小镇和福州软件园基金大厦先行先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5)加强对台交流。发挥好福州对台经贸交流先行区的优势,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惠台政策,鼓励支持涉台园区与台湾相关园区深度合作,探索协同招商、收益共享的新模式,允许福州台商投资区等涉台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台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和对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台港澳办
2.优化服务,提升营商环境。落实《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8〕18号),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认真查找在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短板,依托开发区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持续优化整合“一窗受理”窗口,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提升“一趟不用跑”事项网上申报率和电子证照应用率;引进各类中介服务和代理机构,为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办事不出区,快捷方便;推行统一编码管理,实现区级和市级同源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法律依据、基本编码等要素基本统一,并在市权责清单系统进行通用事项对接。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服务中心
3.开展投融资合作,完善投融资渠道。各开发区主动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完善配套政策,推广工业园区厂房按揭贷款模式,为开发区龙头企业及区内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针对大数据、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引进管理经验丰富和专业性较强的风投机构,做好资本与项目的精准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担保境外发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方式融通资金。鼓励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领域开展创新。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开发区可探索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完善创投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拓展“双创”融资渠道,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抓好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1.坚持产业立区,打造优势产业。各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坚持产业立区,重点引进一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打造优势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园区建设与产业升级的“双轮驱动”。沿海开发区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与“一带一路”“海上福州”建设联动发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海洋渔业局
2.实施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赶超发展计划。推动产业高端化、集聚化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至2020年,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200家以上。着重在成长前景较好的重点企业、设有研发机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中甄选一批科技创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质量效益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成长企业,在融资服务、电力调度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至2020年,全市工业园区高成长企业达到100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600家。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3.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优化。积极争取省商务厅、福州海关等部门的支持,促进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逐步整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综合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单位:福州海关
4.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鼓励开发区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平台。完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措施,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创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生活环境,为引进中高端人才提供必要条件。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编办
(四)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
1.主动与闽东北经济协作区等合作区对接交流,开展合作共建,推动产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省内开展工作考核评价时,允许共建双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纳入统计。共建园区可参与联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对成长性好、前景可预期的境内外创新型产业项目或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邻近、产业趋同的开发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中心城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为主,其他传统企业逐步向城区外转移。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编办
(五)集约利用土地,提升使用效率
1.加大土地开发强度。在符合规划、安全及环保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园区内原有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原址扩建的工业项目所需新增工业用地,符合工业用地各项控制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按照《福州市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榕国土资综〔2018〕617号),通过实施“腾笼换鸟”“退二进三”政策,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投入产出水平。支持园区内低效用地进行整体兼并或分栋转让,用于发展新兴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相关部门给予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支持优势企业优先兼并或购买。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3.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对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弹性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30年,确保土地资源向用地少、产出高、效益好的项目倾斜。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4.严格执行有关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省级(以上)开发区均纳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设立满3年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末5名的,原则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居全省前5名的,优先安排300亩的土地储备报批指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规范履行工作程序,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予以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等方式予以处置。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市商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林业、海洋渔业、应急管理、统计、金融、编办、福州海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联席会议负责对涉及我市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企业激励扶持政策等进行研究、协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编办、福州海关
(二)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由市商务局牵头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市科技局牵头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牵头管理,以上按各单位新设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各牵头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及时妥善做好污水、固废、危废集中处理,做好集中供热、环境应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两级统计局指导各开发区做好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编办
(三)落实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新制定的《福建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暂行)》(闽商务开发区〔2018〕10号),省市对上一年度开发区的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海关特殊监管区暂不列入评价范围)。每年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对综合得分位居全市前3名的开发区按规定由省财政资金给予奖励,对综合得分位居全市第4至第6名的开发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省、市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评价结果位居全省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人进行问责,直至采取降级、免职等惩戒措施;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位居全省最后1名的开发区,根据不同情形,设定强制整改期,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编办
(四)积极推动省级开发区申报设立工作
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的有关园区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力度,着重在完善提升、转型创新上下功夫,力争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尽快超过上年度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达到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的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四、其他事项
本文所指开发区,专指我市1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级以下开发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录
附件福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录
序号 |
类别 |
开发区名称 |
1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
|
3 |
福州台商投资区 |
|
4 |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5 |
福州元洪投资区 |
|
6 |
海关特殊 监管区 |
福州出口加工区 |
7 |
福州保税区 |
|
8 |
福州保税港区 |
|
9 |
省级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福州软件园) |
10 |
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 |
|
11 |
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 |
|
12 |
福州金山工业园区 |
|
13 |
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 |
|
14 |
长乐经济开发区 |
|
15 |
连江经济开发区 |
|
16 |
罗源湾经济开发区 |
|
17 |
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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