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24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0:16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8〕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进一步完善全市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按照标准配备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有效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通管办、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综合治理,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一)规范提升电梯选型配置


1.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政府出让地新建项目的新装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控系统,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故障报告功能,数据接口应当开放;电梯机房和轿厢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机房应安装空调。鼓励其他新装电梯出厂标配安全运行远程监控系统。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我市住宅小区乘客电梯“户梯比”指标一般应符合每台电梯服务60-90户的标准,其中: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量每单元不应少于2台,且每单元内平均80户不少于1台;25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36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少于4台。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乘客电梯应实现电梯井道手机信号三网(移动、电信、联通)全覆盖。开放电梯井、楼房屋面等公共场所支持基站建设,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移动、电信、联通运营商做好所管理的楼宇电梯井道手机信号覆盖情况普查和测试工作,不得有排他性竞争行为。


牵头单位:市通管办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1.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其他依法需要安全技术评估的电梯,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评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推进老旧住宅及商务楼宇电梯安全技术评估、修复改造更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分批次对2005年1月1日前在我市使用登记的老旧住宅及商务楼宇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估、修复改造更新工作,市、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


(三)简化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1.所有类型的电梯维修项目,均可选择紧急程序申请维修资金,免去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程序,第一时间组织维修、排除故障。如无法出具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确认书,并可免去招投标、监理程序。


2.简化审价程序,电梯维修工程决算可不做重复审价。若电梯维修工程决算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少于或等于预算)且品牌、型号及数量与预算一致的,可免做决算审价。决算审价只针对决算金额超出预算的部分或决算的品牌、型号及数量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


3.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网上公众监督,所有电梯维修项目信息均应在电梯微信公众监督平台等服务平台登载上传,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4.电梯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具体申请程序及细则按照《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15〕189号)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机制


1.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保企业承接电梯管理或维保业务,应在信息变动后15日内向各业务主管部门网上报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


2.对于无物业管理小区,鼓励县(市)区政府在街道(乡镇)设立非营利性专门机构(如宜家服务中心)或针对具体用梯单元推举业主作为“梯长”,由其牵头收取服务性费用,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


3.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及时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和风险。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


三、大力创新监管,提升公众满意度


(一)开展电梯维保管理一体化试点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从单一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向集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主体责任于一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发展。选取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或商业楼宇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房管局


(二)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


结合“数字福州”建设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电梯物联网项目建设,从服务公众乘梯安全角度出发,通过电梯故障远程报警、运行状态远程监测等技术,实现提高电梯维修保养效率、降低电梯故障率、缩短电梯应急救援时间等目标。力争到2020年,电梯物联网基本覆盖全市乘客电梯。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数字办、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机关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公众监督与信用监管


充分运用福州电梯微信公众监督平台,建立完善公众评价限时回复制度,将公众评价管理纳入维保单位信用评级考核。加强对96196电梯应急救援数据的分析与运用,对未及时响应救援调度的维保单位,予以信用惩戒。对于取证周期内等级评定连续2年为D级的维保单位,责令其退出我市维保市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房管局


(四)探索建立电梯综合保险服务


积极探索“物联网+维保”新模式,引入电梯综合保险服务,扩大电梯安全责任险覆盖面,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引入保险公司优势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对电梯维保的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房管局


(五)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学校的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电梯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附件: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实施意见的责任清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9日


进一步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实施意见的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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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