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21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州市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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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州市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的意见





榕政办〔2018〕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软硬件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辐射功能,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6号)等精神,现就实施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总体目标要求,按照“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发展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十三五”期间全市重点加强建设20所左右中心卫生院,促进其服务能力发展达到或接近二级综合性医院水平,提高县域分级诊疗网底承接能力,提升农村居民基层首诊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二、功能定位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县域医疗卫生分中心,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急症急诊、部分疑难疾病诊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计生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并承担对周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支援、学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带动共同发展。根据功能定位和人员技术水平,中心卫生院在科室设置、诊疗范围等方面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设置,适时开放三级手术。中心卫生院应与县级医院形成错峰发展、资源互补的格局,发挥资源最大效益。


三、建设内容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科学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与资源建设,结合地理区域、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城镇化建设、能力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择优确定一批单位作为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建设对象。建设对象原则上以原有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布局建设等实际需要,将一般卫生院提升建设为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每20万-30万人或可辐射周边3-4个乡镇加强建设1所的标准确定,5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含高新区,下同)加强建设1-2所,50万-100万人的加强建设2-3所,100万人以上的加强建设3-4所。各地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对需原址扩建或迁址新建的中心卫生院,按照公用事业单位用地性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关规定采取财政出资收储等方式,保障中心卫生院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用地需求。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一是房屋建筑,包括医疗(门诊、住院、影像、检验和消毒供应等)、公共卫生计生(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业务用房和行政后勤、教学培训、职工周转房(宿舍、人才公寓等)、营养食堂等保障用房;二是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三是附属设施,包括消毒供应、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医疗和生活废弃物收集等房屋或设施。按照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及周边辐射乡镇的常住人口等因素测算服务人口,服务人口不足10万的设置50-100张床位,10万-20万人口的设置100-200张床位,20万以上人口的设置150-300张床位,各地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适当提高上述床位标准。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床位70-90平方米,保障用房按照业务用房面积的20%-30%配套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面积不足的可新、扩建房屋,属于D级危房无改建意义的房屋可拆除重新建设。中心卫生院基础建设项目须于上一年10月份前将有关备份资料(内容、规模、预算、资金筹措及使用内容、可研立项等批复内容)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诊疗设备配置。中心卫生院可参照二级综合性医院诊疗设备标准进行配置,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更新、添置诊疗设备,CT等大型医疗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源配置可行性评估、审批和招标采购。县级财政足额安排中心卫生院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经费,其中县级财政对中心卫生院采购大中型诊疗设备(单项设备超过30万元)的承担比例不低于80%,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机构事业发展基金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予全额补助,具体承担比例由当地政府或医管委研究确定。中心卫生院大中型诊疗设备采购计划应于上一年10月份前由县级卫计、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拟重点加强发展建设的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核定,核定人员编制仍然难以满足需要的中心卫生院,允许在核编基础上再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制数外人员,聘用人员条件、控制数、人员经费(含五险一金)和财政补助标准的具体承担比例由当地政府或医管委研究确定。原则上编制数外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平均水平。各地要加大中心卫生院人才招聘力度,到2020年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空编率要控制在10%以内。各地在落实省市基层卫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基础上,设立中心卫生院高级人才引进基金,对于副高职称以上的学科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或经常性人才生活补助,并在随迁家属就业、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明显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中心卫生院发展。


(五)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县级医院医疗学科现状,实行中心卫生院差别化发展战略,发展培育有明显特色的临床专科。中心卫生院重点发展满足区域群众需求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骨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康复科、急诊科等常见病临床专科和预防保健、计生指导科室,其中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康复科、急诊科为必须设置的临床基本科室。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发展医养结合型的中心卫生院,满足区域养老健康医疗需求。县(市)区出台中心卫生院重点临床专科建设管理办法,县级财政安排发展专项补助经费,每个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每个中心卫生院发展的重点专科不少于2个。重点临床专科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专科设备购置等支出。


(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中心卫生院可参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模式流程等,大力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中心卫生院发展建设达到一定水平后,可积极申请二级医院等级评审,评审通过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完善中心卫生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开展院长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并实行院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等,各县(市)区可参照县级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做法,实行中心卫生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合理确定院长年薪水平。中心卫生院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6〕193号)等文件,科学制定人员绩效激励机制方案,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引进人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有效发挥薪酬激励和绩效考核等人员管理机制对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支撑作用。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设区域远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心电图诊断等远程会诊、分级诊疗系统等,构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支持的信息化平台。在省市有关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可按照信息化医院、智慧医院建设原则,自行建设适用的业务信息系统,做好与省市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开展“互联网+健康”、“物联网+健康”、智慧医疗、人工智能和健康信息查询等信息化医疗卫生服务,优化医患互动和自我健康管理模式,提高群众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作为深化医改补齐民生事业短板的重点项目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县级政府要将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在市级政策措施基础上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强化政策措施,有效推进中心卫生院建设发展。在开展县域医共体等有关建设的地区,要做好实施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与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医疗集团建设政策措施的有机衔接,提高资源统筹调配和利用效率。拟重点加强建设的中心卫生院对象名单及发展规划(能力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设备配置、专科及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筹措与使用内容等)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于11月8日前报至市卫计委。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预算等情况研究确定建设对象。


(二)加大财政投入。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投入的财政保障政策,市级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每所中心卫生院补助500万元用于基础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才引进、医院等级创建等发展建设性补助,罗源、闽清、永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含经常性财政投入和土地购置资金等)不得少于市级补助资金,其他县(市)区不得少于市级补助的50%。市级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原则上2018年下达40%,2019年和2020年各下达30%。各县(市)区财政投入资金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配套标准,可提前一次性配套到位,也可分年度按相应标准配套,有效满足中心卫生院建设发展需求。


(三)强化监管考核。市级采取结果导向模式进行中心卫生院发展效果评价考核(标准见附件),于2021年组织考核。考核得分(满分100分)低于80分的扣回30%市级补助资金,低于70分的扣回60%市级补助资金,低于60分的全额扣回市级补助资金,被扣减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填补兜底。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对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全程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中心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福州市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考核评价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发展工程考核评价标准


一、建设指标


1.2021年前,设置床位数不少于文件规定标准下限。(每少1张床位扣1分)


2.2021年前,业务用房和保障用房(不含D级危房)面积不少于文件规定的标准下限。(每少10%的面积扣5分)


3.2021年前,至少设置内、外、妇、儿、中医、康复、急诊等基本临床科室,并能正常运行。(每少设1个基本科室扣5分)


4.2021年前,机构人员空编率不高于10%。(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5.2020年前,县级财政配套的发展性专项投入不少于规定标准下限。(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扣40分)


二、成效指标


1.2019-2021年,每年门急诊量不得低于上年水平。(每年每负增长1个百分点扣1分,三年合计总扣分)


2.2019-2021年,年出院人数不得低于上年水平。(每年每负增长1个百分点扣1分,三年合计总扣分)


3.2019-2021年,每年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级考核中不得落后于前30%名次之外。(每年每落后1个名次扣1分,三年合计总扣分)


4.2021年前,中心卫生院重点临床专科不少于2个。(每少1个扣5分)


5.2021年前,创建为二级水平医院的,给予奖励分。(中心卫生院创建为二级水平医院的,给予奖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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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