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2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榕政办〔2018〕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榕政综〔2017〕473号)等精神,现就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2020年前实现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达标建设全覆盖,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完善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城区居民基层就医和健康管理需求。
二、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优化规划布局,加强发展建设,到2020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达标建设全覆盖。
(二)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系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原则,加强政策倾斜,强化基础建设、设备配置、优化服务模式等建设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有明显提升。
(三)以县为主,共同推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县(市)区要承担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县(市)区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建设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强化县级政府基层办医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鼓励现有各级政府所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改制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力量的有效补充。原则上,新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为主,并实行一体化管理,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基层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全科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健康服务。
(二)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区域医疗卫生总体规划,原则上按照“一街一中心、一居一服务站”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县(市)区可按照辖区城区常住人口确定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总数,并根据辖区地理覆盖、人口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布局建设,每3万-10万常住人口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确实没有条件的,常住人口不到2万的街道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可规划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布局设置应相距1.5-2公里左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区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积极与市规划局、建委、房管局等市直部门建立会商对接机制,近期重点是在推进我市连片旧屋区改造项目中落实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与居民住宅区等民用项目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三同时”。
(三)加强设施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且符合业务功能规定和无障碍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的可提高到3000-5000平方米),设置日间观察床或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社区医院的标准进行建设。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已建机构面积不达标的,或尚无业务用房而租赁房屋的机构,当地在旧城改造或新拍土地实施商品房开发时优先预留用地开展建设。对于未能提供用地的,可采取购置和房产划拨或无偿提供使用等方式,优先调配公有房产保障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使用。市级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达标率纳入市对县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范围,逐年提高达标率,到2020年前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面积达标全覆盖。
(四)加强诊疗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标准化建设规定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条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的设备种类和数量进行配置,包括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和健康教育等其他设备。设置病床的,需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求,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障、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6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常住人口等,可参照中心卫生院各项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各地可借鉴鼓楼区、台江区经验,对于核定人员编制数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核编基础上再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制数外人员,聘用人员条件、控制数、人员经费(含五险一金)和财政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或医管委确定。各县(市)区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招聘力度,到2020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空编率要控制在10%以内,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使用效率。
(六)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六位一体”功能,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大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使家庭医生成为社区居民健康、医疗资源与医保经费的三重“守门人”。在开展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的基础上,针对签约对象的健康状况和需求,科学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签约服务包内容,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实际开展家庭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特需服务和便民服务,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家庭医生工作站”项目,通过优化场所功能布局建设、加强家庭医生健康服务设备配置、强化信息化技术支撑等措施,开展差别化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签约服务、家庭医生门诊、健康管理等一站式的连续性服务。开展“中医馆”项目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支撑功能,在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部署的基础上,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互联网+智慧健康服务等特色信息化建设,如建设微信公众号,配置多功能全科医生诊断仪、居民自助健康体检设备、物联网技术家庭健康随访设备、自助式预约-缴费-查询-结算一体机等新技术应用设备,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群众享有优质健康服务获得感。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设区域远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心电图诊断等互联网远程分级诊疗系统,构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支持的信息化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是夯实分级诊疗网底、解决城区居民看病难的重点工作,各地要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建设作为深化医改补齐民生事业短板的重点项目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2018-2020年,市级财政重点安排约20所市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市级提升建设项目,具体为鼓楼区5-6所、台江区5-6所、仓山区3-4所、晋安区3-4所、长乐区2-3所。拟推荐纳入市级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能发展成为当地重点示范性中心,对象名单及发展规划(包括建设内容、资金筹措与使用内容、人才队伍建设等)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于11月5日前报至市卫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预算等情况研究确定建设对象。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性经费投入,有效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建设需求。市级财政对纳入市级提升建设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所补助150万元,重点用于基础建设、改造装修、诊疗设施设备购置、智慧健康信息化建设等,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兜底保障,且不得少于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原则上2018年下达40%,2019年和2020年各下达30%。各县(市)区县级财政投入资金不得低于上述规定配套标准,可提前一次性配套到位,也可分年度按相应标准配套,有效满足重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建设需求。
(三)强化监管考核。市级采取结果导向模式对纳入市级提升建设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发展效果评价考核(标准见附件),于2021年组织考核。考核得分(满分100分)低于80分的扣回30%的市级补助资金,低于70分的扣回60%的市级补助资金,低于60分的全额扣回市级补助资金,被扣减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填补兜底。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程序,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全程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福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福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提升工程考核评价标准
一、建设指标
1.2021年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少于2000平方米的,提升工程考核全部不得分)
2.2021年前,按规定的标准开展家庭医生工作站和“中医馆”项目建设。(每少开展1个项目扣5分)
3.2021年前,机构人员空编率不得高于10%。(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4.2020年底前县级财政配套的发展性专项投入不少于规定标准下限。(低于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扣40分)
二、成效指标
1.2019-2021年,每年门诊量增长率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年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三年合计总扣分)
2.2019-2021年,每年在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排名不得落后于前50%。(每年每落后1个名次扣1分,三年合计总扣分)
3.2019-2021年,机构获评省级行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10分;机构获评国家级行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20分。(以高等级荣誉称号计分,不重复累加计分)
(备注:以上适用于纳入市级提升建设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效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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