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23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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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233号





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10月31日“闽连渔运60059”沉船事故的教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8〕60号)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着力解决渔船安全生产问题短板,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渔船水上事故,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


针对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今年渔船水上事故暴露的问题,下阶段将从15个方面进行重点整治:


(一)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或擅自改变船舶用途,擅自加装或改装设施设备包括渔具的。


(二)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突出检查救生衣、救生筏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三)渔船助航设备的配备,突出检查北斗、AIS等安全终端未按规定安装,或安全终端欠费未续费及故障未报修未报告的,或渔船出海后北斗、AIS等安全终端未全程开机使用的。


(四)渔船通讯设备的配备,突出检查中高频、高频、应急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是否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五)渔船消防设备的配备,突出检查灭火器、消防泵、消防管路(带)以及电气等设施设备老化、破损,存在漏油、短路或渗透等安全隐患的。


(六)超乘员、超装载、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作业的。


(七)职务船员未按规定配齐,普通船员无证出海生产作业的,突出船长身份的核实。


(八)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或穿连体雨衣作业的。


(九)未实际编队编组、同出同进、定时联络的。


(十)核定乘员10人(含)以上的渔船。


(十一)笼壶、灯光敷网、渔业辅助船等高危作业渔船和拖网、围网、张网、老旧、木质渔船。


(十二)不服从敏感海域渔船管控、“越界”捕捞被抓扣,或不服从上级有关渔船防风避浪指令的。


(十三)隐患未整改到位、违法违规在案处理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


(十四)村(居)及渔业公司对所辖渔船定时联络、跟踪管理不到位的。


(十五)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的渔船。


三、职责分工


(一)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由属地政府负责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由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具体抓落实。


(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心协力开展专项大整治行动


1.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督查;会同渔业部门提请同级政府对渔船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联合效能、渔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大整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研究。


2.市海渔部门:负责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海上执法行动的协调指导以及重大或复杂案件的协调督办。


3.市交通部门:负责对乡镇船舶涉及违反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从事客货运输的行为实施水路运政执法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4.海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商港水域乡镇船舶整治;负责对乡镇船舶涉及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执法。


5.市经信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船舶建造企业违规建造船舶情况,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船舶。


6.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乡镇船舶无证经营、无证建造船舶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7.市公安(海警、边防)部门:(1)负责配合渔业执法机构开展专项大整治行动现场执法,对暴力抗法行为予以处置;做好违法违规船舶现场拆解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不服从敏感海域渔船管控、“越界”捕捞被抓扣的渔船船东船长予以依法处置。(2)负责依法打击乡镇船舶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清理取缔违规乡镇船舶现场拆解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承接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渔业案件,并依照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严厉追究涉嫌犯罪的渔船船东船长或其他有关责任人。


四、方法步骤


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执法检查、依法处置,总结提升、建章立制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1月13日~11月20日)


1.动员部署: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作出动员部署,并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平台大力宣传,营造浓厚的专项大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2.自查自纠:


(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当地渔业执法机构及村(居)委会、渔业公司等配合,督促并要求船东船长开展渔船安全自查自纠,自行整改事故隐患,主动纠正违规行为,提交船东船长渔船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承诺书(详见附件3)。


(2)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有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渔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开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自查自纠,自查本单位、本部门还有哪些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哪些工作还没有做或做得不到位,重点查一查在机构、队伍、制度、机制、平台、执法监管、日常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包括:乡(镇)政府推进船舶管理机构建设,开展渔船安全平台值班监视,实施渔船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以及落实村(居)、船东、船长渔船安全责任制等情况;村(居)委会、渔业公司落实领导干部包户包船,配备村(居)级船舶安全管理员,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定时与编队渔船的队长船通话联络,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了解渔船安全动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以及开展渔船安全平台值班监视等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检验)机构开展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落实渔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对渔船安全实行执法监管,对渔船和船用产品进行检验,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推进渔港执法中队队伍与执法装备建设等情况。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不足和短板,各单位要分别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和整改目标。


(二)执法检查、依法处置阶段(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20日)


1.执法检查: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集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本辖区渔船安全状况及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不漏一船一人一证。特别是对乘员10人及以上的渔船,笼壶、灯光敷网、渔业辅助船等高危作业渔船和拖网、围网、张网、老旧、木质渔船,擅自改变作业(用途)的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足或不适配的渔船、违法违规在案处理的渔船、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渔船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的渔船,要逐一分类登记造册,纳入重点检查范围,严查细查全面查。


2.依法处置:对发现的渔船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章等问题,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船提出处置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责令整改、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案件进行刑事追究等处理。在执法检查之前,渔船民自查自纠到位、尚未造成生命财产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处罚。


(三)总结提升、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2月21日~12月31日)


1.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对前阶段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找整治工作不足问题,分析整治工作不力原因,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进行查缺补漏,使整治工作不留缝不留白。


2.总结提升,建章立制: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成效、做法和经验,把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今年以来,我市水上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形势十分严峻。本次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福建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8〕60号)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增强开展专项大整治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建立责任制度和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形成责任链条,传导责任压力到乡(镇)、到村(居)、到捕捞企业、到船东船长,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抓紧抓实。市里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加强对专项大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抓,渔业部门为主抓,相关部门配合抓,扎扎实实落实到每个细小环节,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不留白、不脱节、不放松,确保专项大整治行动有序、有力推进落实。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针对本辖区渔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渔船水上事故原因,结合实际,建立专项大整治行动具体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尤其要针对重点渔船对象、重点隐患问题、重点违规行为开展重点整治,使整治工作精准有效。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县级政府、渔业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渔业公司和船东船长等都要迅速行动起来、热起来,形成专项大整治行动合力。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或动态检查,切实提高整治成效。要发挥船舶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船体、船上重要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状况的专业检查,避免机舱、甲板等重要场所因检查不专业而存在隐患漏洞。对排查发现的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和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提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到位。要落实渔船安全生产闭环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隐患整改标准,做到隐患整改真实到位、销号清零。


(三)严格监管,全力攻坚克难。一是对渔船存在的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责令并监督船东船长当场整改到位;需要限期整改的,要发出责令整改通知,责令渔船停航并监督船东船长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整改要有照片、凭据等凭证,要有监督人和渔船民的签名确认。二是对渔船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凡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具体处罚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航整顿、扣船、暂扣或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列入管理“黑名单”、处以罚款、取消或扣减年度油补等。三是对拒绝、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海警、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触犯《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犯罪的,必须将渔船安全生产案件移送公安(海警、边防)部门追究船东船长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四是对存在限期整改隐患的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被查处的渔船、今年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渔船、习惯单船航行作业的渔船以及不服从敏感海域渔船管控、“越界”捕捞被警示或被抓扣的渔船,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各地政府要组织其船东船长进行渔业安全生产集中学习培训,使之对渔业安全生产入脑入心。五是乡(镇)、村(居)、渔业公司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


(四)健全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水上安全突出问题,落实针对性措施,促进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及乡(镇)、村(居)、渔业公司日常管理责任;要加强乡(镇)、村(居)渔船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推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接入乡(镇)、村(居)和渔业公司,落实值班工作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监视监控工作制度,实时精准监控本乡(镇)、本村(居)、本公司渔船海上安全动态情况,提高渔船安全末端监控实效;要加大渔船安全终端开机情况抽查比对力度,及时发现终端关机或故障无信号等情况,督促渔船开机或报修;要加强渔船港内现场清点、实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平台终端开机情况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渔船意外“失联”情况,为海上救援救助赢得时间;要强化一线渔监机构的监管功能,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接入驻港中队监管平台,形成一线渔监机构与村(居)、渔业公司多维度监视监管格局;要优化救生设施设备选配,解决穿着普通救生衣不方便作业的问题,使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成为习惯。


(五)强化督查,严肃问责追责。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专项大整治行动的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市直相关部门领导亲自带队,积极靠前、主动下沉,确保专项大整治行动任务在基层有效落实,专项大整治行动措施在一线有效实施。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要求,制定为期一个月的专项大整治行动驻点督查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确定渔船安全生产问题较突出的乡(镇)、村(居),派出督导工作组进行驻点督导,解决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扭转局面。市安监部门会同效能、渔业等部门对各地组织开展专项大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对专项大整治行动不重视、部署推进工作缓慢、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违法违规查处不力、渔船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组织拆解违法违规涉渔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不力等问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市政府将专项大整治行动纳入对沿海县(市)区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届时将按专项大整治行动成效视情奖励或扣减考核分值。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专项大整治行动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将专项大整治行动动态信息、阶段性进展及工作情况报送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于2018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联络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2)于2018年12月4日、12月31日上午下班前传真报送《福州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件4);(3)于11月22日前上报本辖区组织船东船长开展渔船安全自查自纠,组织督促各有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渔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开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查自纠情况;(4)于2018年12月31日下午下班前上报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总结评估报告材料、镇村两级渔船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重点渔船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6)。各地自查自纠和总结评估报告材料须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并签名、盖章寄送并发送电子文档。材料报送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王万永、林光彬


联系电话:13950421886、15160620136 


传真:83351751


邮箱:372195232@qq.com


附件:1.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沿海县(市)区和闽侯县、仓山区人民政府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联络人员名单


 3.船东(船长)渔船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承诺书


 4.福州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情况月报表


 5.县(市)区镇村两级渔船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


 6.县(市)区重点渔船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附件1: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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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