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9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福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市种植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一、市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指挥机构
为确保红火蚁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成立福州市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防控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的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部署辖区内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分析疫情趋势;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协助各地划定疫点、发生区,必要时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依据疫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用于封锁、扑杀红火蚁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协助各地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农地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市属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交通委:负责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做好普通公路绿化带红火蚁调查和防控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监测红火蚁伤人事件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人员治疗及防治知识宣传等相关防控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做好林木苗等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及可能携带红火蚁的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做好城区的公园、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场等区域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城区的居民小区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建委:负责做好市政、建筑工地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范围内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城管委、环保局:负责垃圾废土、固体废物等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市供销社:负责开通和完善红火蚁防控药物市场流通渠道,保障防控物资落实到位。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级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指挥机构
县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县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疫情的防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红火蚁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疫情确认、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植物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确认为红火蚁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分别上报福州市和省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2.疫情发生与处理的报告。疫情发生后,县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疫情发生以及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3.解除封锁的报告。县级政府可根据疫情发生情况,采取封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封锁解除依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实施。解除封锁后,县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福州市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福州市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4.福州市及县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技术人员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措施的依据。
2.省级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认。对于疑似疫情,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鉴定。
(二)疫区的划定与撤销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的地点。根据红火蚁具体发生分布及可能传播情况,结合地理环境,其有效蚁巢外缘10米范围划定为一个发生点;两个有效蚁巢外缘距离在40米以内,视为同一个发生点。
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的区域。发生区范围按发生点外缘100米范围划定,若遇河流、公路等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面积计算应减除天然湖泊、水库、鱼塘等面积。
2.重点监测区
重点监测区是指发生区外缘500米范围应设点定期监测的区域。
3.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疫区的划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疫区的撤销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报农业部备案。
三、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农业部统一管理并公布红火蚁疫情。福州市农业局及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控工作。
第四章应急响应
一、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红火蚁疫情后,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控制和防除,并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提出封锁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福州市和省级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情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疫情发展的需要,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部署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发生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根据疫情发生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应急响应的解除
福州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疫情监测和发生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应急响应的措施,直至解除应急响应。
第五章控制措施
一、检疫
县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赴现场核实疫情后,应立即采取检疫措施,限制未经检疫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染疫物品进出疫情发生区。
二、防除
确认为红火蚁疫情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疫情应急预案,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封锁、控制和防除。
三、监测
对疫情发生区与重点监测区实施定点、定期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四、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等应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宣传教育
以正面宣传为主,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红火蚁调查与防治知识,争取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
六、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储备地点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植物疫情监测点建设。
第七章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省、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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