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3:34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1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市十五届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


为促进城乡低保一体化,在城市低保标准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将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00元;将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的有关规定,相应提高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起始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计表(调整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计表(调整后)

(市)

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

低保

标准

农村

低保

标准

城市对象

农村对象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鼓楼区

700

/

1075

1323

1570

1290

1587

1884

/

/

/

/

/

/

台江区

700

/

仓山区

700

700

1075

1323

1570

1290

1587

1884

晋安区

700

700

马尾区

700

700

长乐区

700

700

福清市

700

700

闽侯县

700

700

连江县

700

700

闽清县

700

600

945

1193

1440

1134

1431

1728

罗源县

700

600

永泰县

7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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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