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5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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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仅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仅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直实施部门为主负责清理,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仅依据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三)我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


(五)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各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认真对照清理范围、清理主体和清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仅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专门清理报告并填报《市直部门清理建议表》(附件1),于8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形成清理建议和处理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办(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建议进行汇总研究、论证、审查,形成清理建议(送审稿),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国家层面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及仅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填报《设区市(平潭)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对涉及市级地方性法规修改的,由市直实施部门提出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处理;对涉及市政府规章修改的,由市直实施部门提出规章修改草案(送审稿),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处理,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涉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由起草或为主实施的市直部门提出文件修改文稿,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清理结果填报《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市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3),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各清理结果形成专门清理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填报《设区市(平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4),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清理结果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挂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四)鉴于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大、数量多、内容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从人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好保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办(审改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各派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审查阶段的工作。(联系人:游波、郑晓璐;联系电话:0591-83315212、0591-83333715;传真:0591-83300487)


附件:1.市直部门清理建议表


2.设区市(平潭)清理建议表


3.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市直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4.设区市(平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附件1.市直部门清理建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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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