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5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18〕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8〕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救助工作,经市十五届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将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其中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提高20元,福州市每人每月再补助提高30元)。
二、调整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按照省定提高标准,将我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三、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定标准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给予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50%补助,其余县(市)区除了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我市额外提高标准部分的新增资金支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余县(市)区由市级财政给予75%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对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给予全额补助,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给予50%补助,对连江县给予40%补助,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高新区给予20%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四、调整起始时间
新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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