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综〔2018〕9号)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对象和范围
本次治理行动主要针对全市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迅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落实落细治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加快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1.整治非法违规,保护守法合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统一要求,依法依规明确非法与合法、违规与合规边界,对非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坚决整治、整顿和查处,对守法合规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进一步规范。
2.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推进。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特点,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3.坚持疏堵结合,形成长效机制。着眼长远,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办学规范,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针对以下六类不规范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行动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5日),即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根据本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建立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部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项任务。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底数参考。
第二阶段(2018年6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即集中整治阶段。根据上一阶段摸底情况,协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纠正六类不良行为,各县(市)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
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即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
第四阶段(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31日),即梳理总结阶段。总结梳理各县(市)区好经验、好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措施,建立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事关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市级成立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组长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民管办,负责工作小组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立即动员部署,成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辖区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各县(市)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要根据本方案部署,认真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涉及的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摸排、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1.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并汇总上报,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3.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4.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存在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三)严格执法,堵疏结合
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做到有举必核、核实必处,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零容忍”。要坚持堵疏结合,在严肃治理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基础上,对守法合规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进一步规范,并积极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建立健全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四)加强宣传,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要加大专项治理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及时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形成有利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六、治理举报电话、信箱
举报电话:0591-83336611、0591-83362760,信箱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2座(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邮编:350026。
附件: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 唐 希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 高洪霖 市民政局调研员
薛 文 市市场监管局副调研员
林继承 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念 琪 市教育局副局长
肖祥艳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教育局民管办,由市教育局安排相关人员承担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 任:陈丹升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 员:翁昌福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处长
陈芝钦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处长
刘慧珍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主任科员
林 莺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马 勇 市教育局法规综合处处长
王卫旗 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
陈善平 市教育局中教处处长
刘建明 市教育局初教处处长
方 铭 市教育局教育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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