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2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5:18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调整、清理。


三、清理要求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产权保护涉及的规章清理工作


1.市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认真对照清理范围,对本部门为主实施的规章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对于拟修改的规章,要同时提出修改方案及具体修改条文,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


市法制办根据汇总审核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要求,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章,按程序报批后,于2018年7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清理意见分类处理阶段


需修改或废止的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产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初步清理阶段(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


市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办汇总、审查。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


市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发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对口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如业务处室有不同意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对外公布阶段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市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产权保护涉及的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依法行政”指标。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三)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郑晓璐


联系电话:83333715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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