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10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6:23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对接落实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落实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工作。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平价商店的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平价商店的资金保障和货源调运。平价商店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悬挂统一标识牌,按照规定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销售平价商品,履行稳价控价义务。


二、合理布局。根据《办法》要求,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应有1个以上的固定平价商店。在考虑我市实施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应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异动协商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榕政综〔2010〕263号)确定参与价格协商机制的副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基础上,平价商店可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适度扩大数量,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三、健全机制。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实行目录管理,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同时,可随不同季节和群众购买意向适时调整平价商品经营品种,进行常态化平价销售。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启动条件,当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以及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者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市场价格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涨幅并平稳运行一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平价商店运行机制,也可制定门槛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平价商店履行协议情况实行阶段性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平价商店,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平价商店的不同情况,采取价差补贴、开办费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一种或多种的资金扶持,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同时,要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平价销售价差测算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前应当对上年度平价商店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平价商店建立、启动运营、财政拨付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之后,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并通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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