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7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6:25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清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清理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18〕13号)、《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1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清理范围


(一)关于涉及自贸试验区的调整清理工作,其范围是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清理工作,其范围是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工作由市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后按程序提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负责调整、清理;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调整、清理。


三、调整、清理依据


(一)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根据国发〔2017〕57号文,切实把握调整标准,与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应当进行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根据国法〔2018〕5号的要求,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自贸试验区涉及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工作


1.自查自清阶段(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


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调整、清理范围,对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填写《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意见表》(附件1)、《规范性文件调整意见表》(附件2),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汇总、审查。市直各单位应当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初步调整意见报送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2.审查形成调整意见阶段(2018年4月底前完成)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对市直各单位报送的初步调整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初步调整意见后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根据汇总审查意见和部门反馈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调整意见(征求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调整意见分类处理阶段


根据调整意见,对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适时调整后对外发布,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4.仓山区、马尾区、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结果统一对外公布。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调整结果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著名商标制度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市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


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清理范围,对本部门为主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4),对于拟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提出修改方案及具体修改条文,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8年4月上旬完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直各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后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审核意见和部门反馈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要求,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批后,于2018年4月上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清理意见分类处理阶段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4.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级政府、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于2018年4月上旬报送市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调整、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调整、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依法行政”指标。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调整、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郑晓璐 联系电话:83333715


传真:83300487


附件:1.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意见表


2.规范性文件调整意见表


3.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1.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意见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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