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9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对照方案要求,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环节进一步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事项清单,并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公开内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公开清单的内容应根据法规政策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上述公开事项清单与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各有关单位2018年底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时,应汇总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福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号)要求,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突出公开重点,落实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省、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以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重点公开8类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及公开责任单位包括:
(一)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发改、经信、国土、海洋渔业、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文物、气象等部门
(二)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发改、经信、国土、海洋渔业、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文物、气象等部门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经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四)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国土部门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发改、经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
(六)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
(七)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部门
(八)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及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人防等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公开清单(见附件),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加强多方联动,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政府公报、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市政府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州”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福州”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增强公开时效,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监管考核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要定期对本地区、市直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并将检查结果每年11月下旬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重点公开事项 |
公开主要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渠道) |
公开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备注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
实时公开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国土、海洋渔业、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 |
批准结果信息 |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 |
批准结果信息 |
(4)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5)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相关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7)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9)建设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市、县(市)区海洋渔业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0)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复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海洋渔业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 |
批准结果信息 |
(1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海洋渔业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3)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水利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实时公开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林业局、市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5)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 |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防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6)重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文物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 |
(1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气象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3 |
招标投标信息 |
(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国家或省指定媒介 |
招标人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 |
市、县(市)区经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行政服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4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信息形成、变更或省级公开用地批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 |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在收到批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等信息,收到在省级用地批复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征地批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实施信息,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5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重大设计变更批准单位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6 |
施工有关信息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
实时公开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施工现场等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7 |
质量安全 监督信息 |
(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等 |
市、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7 |
质量安全 监督信息 |
(2)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 |
市、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8 |
竣工有关信息 |
(1)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等 |
市、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竣工验收备案编号、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门户网站等 |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人防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3)填海造地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市、县(市)区海洋渔业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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