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5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7 06:17:4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福州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总体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06号)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福州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6月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正常经营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市属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制改制;一级企业负责其权属企业公司制改制。


三、改制方案及审批


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分类履行审批程序:


一级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级企业权属企业改制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改制方案(其中由于历史原因,出资人尚未按照要求变更,仍为市直部门或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企业,应附上相关划拨文件)由一级企业审批。


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改制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改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员任命,按照干管权限及企业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关于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法人独资公司以及市本级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多元化企业,可以改制基准日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列入改制范围的净资产值作为企业改制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至少一个股东方为非市本级国有股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企业改制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2.关于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合理配备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权责边界,制定议事规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按照“四同步”“四对接”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要求,同步推进改制企业党的建设。


3.关于在册职工。原则上,改制企业全员接收在册职工,与在册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具有事业身份的职工,按“老人老办法”管理。


4.关于政策支持。市国土资源、税务、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参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税收优惠支持、工商变更登记、资质资格承继等政策支持。


5.关于国资监管。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已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出资人仍为市直部门或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企业,原出资人要积极配合做好公司制改制相关工作,完成出资人变更等事项。


(1)关于未房改的职工宿舍。公司制改制企业未房改的职工宿舍,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等相关规定,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负责接收。


(2)关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债权、债务、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由改制企业继续负责解决。


未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的市直党政机关所办企业可以参照本方案推进公司制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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