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8〕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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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福州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满足全体老年人养老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逐步解决老年人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与当前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切实增强我市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放宽准入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榕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榕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取消不合理审批前置事项、优化审批程序和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榕委发〔2017〕14号)中关于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三取消、两优化”措施,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进一步规范审批报建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立项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设立许可5个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规划报建阶段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抽查)。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阶段工作,并加强对筹办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对拟筹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养老机构申办者的申请和项目具体情况,为其出具同意养老机构筹办的批复文书,方便其向国土、建委、规划等部门申办相关手续。涉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的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


3.加快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行公建民营运营模式,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民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6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市场自主调节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物价部门要进行必要的监管,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


5.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数据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加强与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等相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等激励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引导老年人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养老机构,确保机构养老生活的安全、舒适。对养老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检情况等进行公示;对有虐老欺老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养老机构,录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数字办、市金融办〕


三、持续提升城乡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1.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网格化、标准化建设,打造“15分钟养老圈”。到2019年底全市建成67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完善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功能,鼓励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在鼓楼区、台江区和晋安区各建设2所样板式示范点。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入住轮候顺序等。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支持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每个县(市)区落地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局〕


2.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统筹规划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有条件的老旧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可加装电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市规划局〕


3.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加快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将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与政府补贴发放挂钩,推动形成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机构服务发展机制。大力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制度和入住评估制度,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老龄办、市消防支队、市建委〕


4.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推动运营主体多元化,探索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运营模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乡镇敬老院,逐步提高床位使用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以农村幸福院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70%以上建制村。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星级评定,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四、引导老年消费转型升级


1.推进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积极发挥福州大数据产业园优势,实施智慧养老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综合养老服务网、居家养老服务系统和养老机构管理系统三大模块,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护理康复、生活照料和家政等服务,实现养老服务供给和需求的无缝衔接。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实现个性化养老服务。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数字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


2.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开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医疗机构为技术支撑,以养老机构为运行主体的医养型医共体,由结对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或支持。支持养老服务实现医保定点,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费用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3.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老年人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融资模式,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打造养老服务品牌。加快实施养老服务品牌战略,利用我市生态、文化、旅游等资源优势,加快培育养老服务企业特别是本土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品牌奖励,打响养老服务“福州品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五、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1.统筹开展布局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以补齐养老服务短板为契机,认真组织规划、民政、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的摸底调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局〕


2.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如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加强行业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探索建立养老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探索“集中培训”和“送教上门”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在榕院校设置和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市民政局〕


4.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床位适当予以补贴倾斜;对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经济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专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1.加强服务监管。加强对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及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老龄办〕


2.加强标准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养老服务标准。深入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养老服务协会制定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3.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纳入普法内容与计划。开展“孝亲敬老之星”等评选活动,加大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老龄办〕


4.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实施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更好更快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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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