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次会议和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8〕15号)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健全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推动中藏西医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含蒙医药,下同)在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省中藏医药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中藏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一)加强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将中藏医服务体系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切实履行好举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主体责任,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中合理配置中藏医医疗资源,各市(州)及县原则上分别设置1个市(州)级和1个县级公立中医类医院。中藏医医疗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藏医医院的市(州)、县(市、区、行委),在综合医院设置中藏医科。民族自治地区优先设立民族医医院。在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中设立中藏医科,提供中藏医药服务。加强对尚未达标的各级公立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医条件,到2025年完成全省现有公立中藏医医院的改扩建任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各市州政府)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药服务条件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馆的建设要求,加强中藏医馆硬件和内涵建设,配备中藏医诊疗设备,开展中藏医诊疗服务。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藏医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藏医医院和中藏医诊所。对于只提供传统中藏医药服务的中藏医门诊部、诊所,实行中藏医诊所备案制,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做布局限制。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做好院内制剂跨省调剂工作,引导鼓励我省中藏医医生到省外开设中藏医医院和诊所,推动青海中藏医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二、切实提高中藏医医疗服务能力
(四)提高中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将提升中藏医医疗服务能力作为重要工作,在推广普及中藏医服务的基础上提升能力。结合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将省中医院、省藏医院打造成区域中藏医诊疗中心。将西宁市中医院和六州州级藏医医院建设成为市(州)域内中藏医诊疗中心,提高中医、藏医防治优势病种及重大疾病能力。加强省级中藏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培育国家级重点专科,打造一批名院、名科、名医。到2025年,每所市(州)级中藏医医院至少建设完成2个省级中藏医重点(特色)专科,每所县级中藏医医院至少建设完成1个省级中藏医重点(特色)专科。力争2025年有4所州级藏医医院达到三级民族医医院标准,85%以上的县级中藏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民族医医院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实施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县级中藏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医联体和藏医医联体建设,有条件的县级中藏医医院牵头建设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县域内中藏医医疗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县级中藏医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中藏医馆(中藏医科)和村卫生室的中藏医药工作。有序推进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建设提档升级。在每个市(州)遴选30%的中藏医馆,将其建设成市(州)域内“示范中藏医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理规范若干项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建设8个市(州)级中藏医适宜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在每个中藏医馆推广应用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到2020年,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药事服务和制剂能力建设。按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加强中医院药房标准化建设,并以此指导藏蒙医医院药房建设。加强中藏药药事管理,培育临床药师队伍,开展临床药事服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中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提高配制质量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检验和监测,规范配制和使用行为,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安全。到2020年,六州州级藏医医院制剂室的检验检测水平达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定的中藏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在省内中藏医医疗机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中藏医科室和设置中藏医馆(中藏医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剂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六)提升中藏医护理服务能力。各中藏医医疗机构要重视中藏医护理人员的使用,保持合理的医护比例,充分发挥中藏医护理在提高临床疗效、维护促进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将省中医院、省藏医院建设成为全省中医、藏医护理培训基地,负责全省中藏医医院护理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中藏医医疗机构应加强护理人员中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中藏医特色护理能力。制定中藏医特色护理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鼓励中藏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开展中藏医特色护理技术服务。梳理、总结、提炼常见病和优势病种藏医护理经验,推广实施全省藏医护理规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七)加强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的《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省藏医院负责研发支持藏文的藏医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藏医电子病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开展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建立体现藏医药特色的医院信息系统,并在全省推广使用。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积极开展中藏医远程会诊、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技术指导和帮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开展中藏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大力发展中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八)提升中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加强中藏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建设,丰富治未病服务内涵。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中藏医药作用,藏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应充实藏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内容。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藏医养生保健机构,增加服务供给。加强中藏医药健康文化宣传,推广普及中藏医养生保健操等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制定中藏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推进中藏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九)推动中藏医药与健康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把中藏医诊疗、中藏医治未病、中藏医药养生保健、中藏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发挥中藏医药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民和县中医院、兴海县藏医院先行先试,探索中藏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建立一批具有中藏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规范中藏医药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中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十)推动中藏医药与旅游融合发展。制定出台《关于促进青海省中藏医药康养旅游的指导意见》,推动中藏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梳理省内丰富的中藏医药旅游资源,发展以中藏医药文化传播和体验为主题,融中藏医药文化、康复、养生、中藏药药用植物科学考察及旅游于一体的中藏医药健康旅游。加强中藏医药文化旅游和保健品、药浴产品、食疗产品和功能性化妆品等中藏医药健康养生产品研发,促进中藏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依托西宁周边中藏医药旅游资源建成高原康养旅游区,积极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项目)创建工作,将青海打造成独具特色的高原健康养生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四、切实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建设
(十一)积极开展中藏医药院校教育培养工作。积极发展中藏医药教育。推动中藏医药学科内涵建设,强化科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优化中藏医药专业设置,支持青海大学扩大藏医学院本科规模,增设藏药学专业。推进青海大学中藏医重点学科建设,适时申报中医学硕士学位点。加强中藏医全科医生培养,实施农牧区订单定向中藏医专业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支持青海大学继续招收培养藏医学专科生,为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职业技术学校藏医专业学生提供学历提升通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加强中藏医药专家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持续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培养中藏医药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基层人才。强化中藏医药师承教育,通过老中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国医大师工作室、全国名中医工作室和全国名老中藏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加强中藏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培养一批中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大力培养中藏药炮制工艺、中藏药质量标准、中藏药药理药效和中藏医临床评价专家,建立中藏医药标准评价体系。依托中藏医医院、科研机构和医学院校,建立特色优势学科和基层适宜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加强中藏医继续教育。尊重中藏医诊疗特点,推动中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积极发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管局)
五、扎实推进中藏医药传承与创新
(十三)加强中藏医药传承保护与理论研究。深入推进藏医药文献抢救性发掘整理与系统研究。有计划地实施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不断加强藏医药文献学深层次开发研究力度,到2020年,将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建设成为国内外规模最大的藏医药科技文献信息数据中心。建设省级名老中藏医工作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每年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名老中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特色医技医术进行挖掘与传承,结合临床实践,以中藏医治疗有优势或特色的病种相关理论、特色用药理论与方法等为重点,推动中藏医药理论提升。加强对中藏医药理论的科学研究和科学阐释。挖掘整理民间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开展筛选评价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推动中藏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工作,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四)开展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关键技术研究。围绕中藏医药治疗有优势或特色的病种,开展诊疗方案规范化、临床疗效评价及用药特点研究,形成一批疗效确切、规范实用、便于推广的诊疗方案。探索建立符合中藏医药特色规律的临床评价方法与评价标准,促进中藏医药的开发利用。开展中藏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特色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不断提高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促进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推广应用。结合现代医学推动中藏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创新。开展藏药质量标准、炮制、制剂工艺等关键技术研究,制定藏药质量标准,保障质量稳定可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药品监管局)
(十五)加强中藏医药科技支撑建设。加强中藏医药科研基础设施、藏医临床研究基地、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建设。支持藏药新药开发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藏医药企业科技研发能力。加快推进“国家藏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为提升我国藏医药科研水平和产业创新能力发挥重大作用。鼓励相关机构和学科参与中藏医药研究,探索建立中藏医药多学科、跨部门的协同创新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中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藏医药及其创新成果,加强中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积极开展藏医药标准化建设。开展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开展藏医药名词术语、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等基础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炮制技术、制剂配制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及藏医学教育标准的研究制定,每年制定出台3-5项标准规范。拓展与西藏、四川、甘肃、云南在藏医药标准化领域的合作,共同制定藏医药国家标准并推广实施。开展藏医药人员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藏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六、推动中藏药产业发展
(十七)加强中藏药资源保护利用。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积极推进中藏药资源调查,建立中藏药资源数据库。做好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合法合规使用人工麝香、熊胆等珍稀动物药材,探索使用替代品替代野生保护动物药材。以中藏药特色、常用、珍稀、濒危品种为重点,建立中藏药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保存、评价、种子种苗规模繁育、规范化种植等关键技术研究,保障中藏药资源可持续利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十八)推进中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以中藏药常用、濒危、制剂大品种原料药材为重点,开展人工繁育、规范化种植及产地加工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适宜中藏药材生物学、生态学特点的高原、山地、草原及荒漠化地区中藏药材生态种植生产模式。制定中藏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藏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指导。积极引导各地建立规范化、规模化、组织化的生产、加工、销售基地。进一步加大中藏药材产业化扶贫力度,培育和壮大中藏药材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完善减贫带贫机制,促进贫困户全产业链增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扶贫局)
(十九)提升中藏药产业化水平。提高科技水平,鼓励新药研发。充分发掘、整理经典名方和验方,进行改造和创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临床价值高的创新中藏药产品。建立优势品种培育机制,选择具有临床价值及市场潜力、市场占有率高的中藏药大品种,开展上市后再评价示范研究、制药工艺技术改进研究、制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转化,促进中藏药制药技术水平、中藏药制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防止片面追求企业规模、产能,大力提倡绿色发展,做精做强中藏药企业。规范中藏药材市场流通,推动中藏药材精深加工,在省内培育一批规范化加工企业。支持中藏药企业以中藏医药理论及青藏高原特色资源为基础,丰富企业产品体系,延伸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七、加强中藏医药文化建设和交流合作
(二十)保护和弘扬中藏医药文化。推动中藏医药独特医药思维体系、技能方法等列入省级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中藏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丰富传播内容和方式,统筹社会各方资源,打造中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各地应推动中藏医药融入当地旅游、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推动中藏医药文化产业发展,创作一批富有中藏医药文化特色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加强中藏医药宣传与推广,以科学的语言、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中藏医药独特的理论与诊疗方法、药理药效,提高青海中藏医药特别是藏医药的知名度和信任度,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关心支持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二十一)加强中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做好中藏医药省内推广普及的同时,加强我省中藏医药与省外中医药、其他民族医药之间的交流与相互借鉴,加强同西藏、四川、甘肃、云南在藏医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中藏医药学术会议、论坛和产品展销会等,打造青海中藏医药品牌。利用对口援青平台,开展与援青省市中医药机构之间的学术、文化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引进省外中藏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著名中藏医、学者来青坐诊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二)积极推进中藏医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统筹推进中藏医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和产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讲好青海故事。争取中藏医药专项及政府合作项目,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中藏医药国际影响力。加强留学生教育工作,吸引海外留学生来我省接受中藏医药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大力开展中藏医药文化旅游交流活动,通过举办中藏医药产品技术展览会和中藏医药、高原医学、康养、保健等国际学术年会、论坛以及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双向交流等形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中藏医药合作交流共享机制。加快中藏药外贸专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中藏药产业开放性发展。推动中藏医医疗机构、企业“走出去”,到省外、境外开办中藏医医院、诊所、养生保健机构和药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贸易。(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海省中藏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指导全省中藏医药工作,研究促进中藏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中藏医药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中藏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设立中藏医药管理科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专人负责中藏医药工作。省、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备中藏医药专业人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委编办,各市州政府)
(二十四)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中藏医药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扶持中藏医药发展的资金投入政策。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重点支持中藏医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备、科学研究、古籍文献整理出版、中藏医药标准规范制定、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省自然资源厅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藏医药发展需要,为我省中藏医药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积极发挥中藏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争取国家对我省中藏医药发展的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藏药品种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持中藏医特色诊疗方法的应用,在医疗服务管理中,将符合条件的中藏药院内制剂和中藏医诊疗项目按政策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利用中藏医药服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
(二十五)完善制度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结合我省实际,适时修订《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各市(州)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中医药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本地区中藏医药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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