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7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全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19:4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全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1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为全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切实做好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全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二、工作原则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本方案实施之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在本方案实施之后全部统一更换。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要广泛宣传动员,扎实开展人员培训,及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要结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悬挂光荣牌家庭、取消悬挂光荣牌家庭底数清晰、不错不漏,并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统一设计和规范样式,抓紧做好全省光荣牌的统一制作工作,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落款为“青海省人民政府”。所有准备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实施阶段。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集中悬挂工作的组织落实,2019年4月10日前,完成既有全部对象悬挂、更换光荣牌的任务。对集中悬挂以后符合条件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家庭,原则上在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半月内进行。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集中悬挂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


(三)总结阶段。集中悬挂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对悬挂光荣牌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确保悬挂对象不错不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根据本次集中悬挂情况,指导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光荣牌悬挂、更换和取消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工作顺利进行。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广大官兵和军队退役人员在国防和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及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悬挂光荣牌家庭的光荣感、荣誉感。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将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悬挂光荣牌工作的动态管理;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掌握相关工作进度;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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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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