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8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关于支持江苏省社会力量在青海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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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关于支持江苏省社会力量在青海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8〕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扶贫局《关于支持江苏省社会力量在青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江苏省社会力量在青海投资兴业


参与产业扶贫的若干意见


省扶贫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来我省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提升省际区域合作水平,凝聚脱贫攻坚合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7〕6号)要求,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相关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42号)精神,对在我省投资的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中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凡在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贫困地区以及其合作重点区域投资的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按照所在区域投资优惠待遇,享受相关减免等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四)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我省开展产业扶贫的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


二、强化项目支持政策


(五)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我省的投资项目,享受省、市(州)重点项目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强化要素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对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我省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办结时间,保障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运行条件,执行当地水价、电价、气价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江苏省企业投资产业扶贫类项目,属于省级财政专项支持范围的,可优先申报,并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局)


(八)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口设备减免税、节能环保支持、民企贷款贴息等优惠条件的江苏省在我省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优先加快办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九)对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参与的扶贫协作项目,可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投资规模和扶贫效果等,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十)引导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在我省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不断完善对江苏省援青企业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与江苏省分行合作,为江苏省企业在我省投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开行青海省分行)


(十二)统筹利用省级相关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我省投资扶贫产业项目进行支持。充分利用省、市(州)、县三级融资担保平台,为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我省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服务效能。鼓励江苏省上市公司支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鼓励江苏省行业龙头企业对我省贫困地区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积极帮助江苏省企业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上市融资。做好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在青海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鼓励江苏省企业在我省贫困地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支持其上市挂牌和债券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证监局)


四、提供用地服务保障


(十四)对江苏省企业在我省投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给与适度倾斜。对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全力保障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地入股等方式,优化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人才激励政策


(十六)对江苏省来我省投资兴业和开展产业扶贫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支持江苏省来青海投资设立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高层次人才保障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其住房问题,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用,妥善解决其在青海工作期间随迁家属和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为其在青海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支持江苏省来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以销售收入分成、利润分成、职工入股等方式创新分配方式,激发“双创”人才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大劳务培训力度


(十九)江苏省企业在我省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需要开展岗前培训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列入年度就业促进计划,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统筹利用本地劳务输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平台资源,为江苏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积极组织提供岗前技能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招商引资服务


(二十一)面向江苏省加大定向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做好项目推介、产品展销和市场考察等相关投资促进工作,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对江苏省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重点投资项目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服务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江苏省企业在我省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措施,于2019年1月中旬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要加强督查,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调研评估,逐年报告执行结果,适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共同抓好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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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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