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8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青海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19:5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青海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青海是长江的发源地,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须肩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的重大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树立红线思维,留足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在重点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科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管理。


--落实保护优先,强化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涉水工程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重点生态区的生态功能。


--坚持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修复。坚持江河湖泊、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把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放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长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实现全面禁捕,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到2035年,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维护长江水域生态的完整性。科学制定鱼类人工增殖放流计划,合理确定放流种类和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二)开展濒危物种保护行动。科学确定、适时调整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实施以川陕哲罗鲑、欧亚水獭、黄石爬鮡、长丝裂腹鱼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水域生态环境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结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加强长江流域4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青海生态地位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积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在全面落实好省上已建立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的同时,多渠道、多层次呼吁国家统筹协调,尝试建立上下游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长江上游沱沱河、楚玛尔河、玛可河等重要支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


(五)加强执法监管。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加快建立省内、省际重点水域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加强外来物种管理,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对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政府延伸绩效管理体系,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二)强化保护投入。各级政府根据大保护需要,创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我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探索建立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为水生生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科技支撑。各相关科研部门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研究,攻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的技术瓶颈,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放流等配套技术,逐步恢复不同区域、不同物种的天然种群。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基因库,加快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等方面工作,探索利用现代基因技术提高保护水平的方式方法。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


(四)提升监测能力。全面开展省内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以及濒危程度状况。健全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


(五)营造舆论氛围。我省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水生生物保护意识,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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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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