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8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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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8〕1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


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编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健全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机制,吸引青海优秀学子投身基础教育事业,不断培育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热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的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主要是指面向与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接受教育的青海籍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青海籍学生(以下简称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在部属师范大学接受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报考与录取


第四条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和有中小学教师职业理想的青海籍优秀高中毕业生,根据当年教育部制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数量,结合自身的高考成绩、学业专长和学科兴趣,填报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高考志愿。


第五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省相关部门以及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张贴宣传海报、深入学校开展政策宣讲等方式,为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入校后,应遵守所在学校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部属师范大学中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的青海籍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省教育厅和所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已经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履约任教


第七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应与部属师范大学、青海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毕业后返回我省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县城及以上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牧区基层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和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扎根基层学校从教,励志终身奉献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志愿前往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地区就业,前往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接受审核,并征得所在学校、接收地区相关部门同意,办理跨地区就业手续。申请来青就业的非青海籍公费师范生,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毕业前一学期提前向青海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全省成立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师范生公费教育培养、管理、接收、就业等各项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各部属师范大学提供的拟毕业青海籍公费教育师范生名单与所学专业,核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布,适时组织各市(州)教育局等用人单位和拟毕业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在青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应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省教育厅统一收缴、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待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办法印发后,省相关部门要适时出台青海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完善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因病及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教育厅核实可继续履行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院校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十三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流动或调整工作单位。确有需要的,由市(州)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按照全省事业单位现行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权限办理流动手续,流动范围限于中小学校或中小学教育管理岗位。


第十四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要根据公费师范生学习和履约任教情况,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引导和鼓励省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设立青海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或奖励基金,表彰奖励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支持和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扎根基层学校,潜心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青海籍公费师范生返青履约任教后,统一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在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的同时,鼓励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制定公费师范生提升专项计划,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将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不断完善基层中小学校新入职教师学费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提高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牧区基层中小学校任教。继续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将返青任教公费师范生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公费师范生到校任教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十八条由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省教育厅、省委编办具体负责,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调剂、以县(市、区、行委)为主、动态调配”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县域编制总量内一年一调,市(州)域按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统筹后三年一调”动态调整工作,在全省现有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的空编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校任教所需编制。


第十九条由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等部门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开展。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新进人员聘用手续等工作;省委编办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空编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校任教所需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要加强与各部属师范大学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融入青海籍公费师范生职前培养进程。积极申报参与教育部县(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推动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全省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通过加快省属院校教师教育发展,强化教育援青、对口支援等途径,大力开展省级师范生公费教育。探索联合省外其他高水平师范生培养院校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促进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向青海籍公费师范生培养学校和社会通报督导情况。省教育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推动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青海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青海籍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培养和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7日,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促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青教师〔201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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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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