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7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20:0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8〕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强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加强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优化项目


建设环境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电网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电网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规划规范引导


电网发展规划是合理配置资源,引导投资方向,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的重要依据,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并公开发布。省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衔接,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电网发展规划,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本企业电网发展规划,有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新能源发电园区电网专项规划。企业电网规划和新能源发电园区电网专项规划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定,纳入全省电网规划,作为电网项目核准或审批的依据。省级电网发展规划服从全国电力和能源规划及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企业电网规划和新能源发电园区电网专项规划服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全省电网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意见。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有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企业电网发展规划、新能源发电园区电网专项规划向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保电网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协同实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和输电线路走廊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确保项目能够落地实施。


二、加强项目核准管理


2017年,省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青政〔2017〕59号)中规定,“750千伏变电站扩建(增容、增间隔)及非跨市(州)33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核准部分电网项目时,存在新能源发电园区汇集站、接网工程与全省电网发展规划衔接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汇集站、接网工程建成后与大电网联网困难,不利于新能源发电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为规范新能源发电园区电网项目建设,将原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的750千伏变电站扩建(增容)及非跨市(州)330千伏交流项目,改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它项目审批仍根据青政〔2017〕5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对电网企业提交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地质灾害评价、压覆矿产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等预审和报审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电网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批复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文件。


电网企业在布局电网项目时,应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林地、公益林等区域,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避让的,属于省级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相关法律规定研究解决。属于国家管理审批权限的,由省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特别是对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相关部门要在相关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核定电网项目用地规模,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占用的“点状”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办理征地手续。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先行开展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确保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工作。


四、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新能源发电接网工程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精神,接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及输配电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多家发电企业共用的汇集站工程,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共同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分摊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7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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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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