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8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8〕1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加快形成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适度强化省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省与市(州)、县级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65岁老年人健康体检,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省级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州)与县级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除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其余涉及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内容统一作为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由省政府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州)、县级政府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州)、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省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制定省级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州)与县级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市(州)和县级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州)、县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主要是对省级或市(州)以下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单位性质、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
(三)计划生育方面。
1.计划生育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制定省级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及本省自行调标部分,由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州)与县级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2.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明确为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制定省级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州)与县级的承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补助。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州)、县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州)、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州)、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州)、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对市(州)、县级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村医及村卫生室补助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级政府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州)、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对市(州)、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藏)医药传承与创新、中(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藏)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政府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明确为省级与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级政府自行安排的中(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明确为市(州)、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州)、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财力状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州)、县级政府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州)、县级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省和市(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等统一由省级政府制定补助标准的事项,市(州)、县级政府可以在确保省级补助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州)、县级财政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级补助标准的事项,省政府提出原则性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州)、县级政府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级政府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省级补助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州)、县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州)、县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州)、县级财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推进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细化市(州)及以下责任分担。市(州)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地财政体制,细化医疗卫生领域市(州)及以下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州)以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市(州)级政府在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逐步减轻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省与市(州)、县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对市(州)、县级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避免将过多的支出责任由基层政府承担。省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定及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内容。各市(州)、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市(州)、县级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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