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8〕1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22 11:20:0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进一步改善我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两类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保障水平,缩小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办学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公平优质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紧紧围绕实施投资于人战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高度重视农牧区义务教育,坚持底线思维,实施底部攻坚,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乡村教育质量,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牧区学校建设,优化农牧区教育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两类学校,妥善处理好学生就近上学与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关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坚持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对两类学校重点保障。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立足省情、县情、校情实际,从最迫切的需求入手,推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装备配备,补齐两类学校办学条件短板。加强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两类学校正常运行。


完善制度,建管并重。健全符合省情的两类学校政策保障体系和学校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教学装备、教师队伍、经费保障、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制度,加强对两类学校办学行为、办学质量的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加强两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育人模式改革,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配齐配强乡村教师,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素质,运用“互联网+教育”方式,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省定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质量实际需要,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全面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科学规划布局


(四)准确把握布局要求。农牧区学校布局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充分考虑农牧民大量向城镇转移的实际,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出现大班大校,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农业区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在偏远的山区或交通状况比较复杂的地方,保留一些小学和教学点;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者寄宿。牧业区中小学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根据群众意愿可以采取走读或寄宿形式办学。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科学制定布局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外出务工、生育政策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统筹县域教育资源,有序加强城镇学校建设,积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县域内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修订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


(六)加强学校撤并管理。布局规划中涉及到小规模学校撤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因地制宜确定。严格规范两类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极少需要撤并的,应有适当的过渡期,广泛听取学校师生、学生家长、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切实做好学生和家长思想工作,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订、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县级教育部门制订撤并学校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逐级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撤并后的闲置校舍资产应按照“依法规范、明晰产权、统筹规划、有效利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对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相关程序恢复。各地要通过满足就近入学需求、解决上下学交通服务、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等措施,坚决防止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


三、改善办学条件


(七)完善学校办学标准。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和“保基本、兜网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两类学校特点,合理确定我省两类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城域网建设范围。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床铺、食堂、饮水、厕所、浴室、取暖等基本生活条件标准,切实保障共青团、少先队开展活动的场地与设施条件。


(八)推进学校达标建设。各地要统筹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用好一所的要求,统筹各级政府学校建设资金,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要摸清底数,对照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两类学校建设服务保障工程,着力解决两类学校供水、供电、排污、取暖、学生体育活动室等问题,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置水冲式厕所或无公害厕所、淋浴设施。全面消除D级危房和大班额,全面消除寄宿制学校“大通铺”和“明火取暖”,确保每名学生都有合格课桌椅、寄宿学生“一人一床”、饮食饮水安全。结合实际改善两类学校体育艺术教育装备、器材及场地。配备必要的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要坚持节约,避免浪费,坚决防止建设豪华学校。


四、加强师资建设


(九)优化编制使用管理。各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核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加快实行教职工编制省级统筹、市(州)调剂和动态调配,盘活现有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增加教师编制总量、优先保证教育发展需要。统筹调配城乡教师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或者挤占、挪用、截留编制,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地区长期聘用编外教师问题。推进县域内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专任教师与学生比例和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师编制,加强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教师编制保障。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加强力量。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国家“特岗计划”作为全省农牧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实现“当年招聘、当年纳编”,满足农牧区教师补充需要。各市(州)要统筹制定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配备标准,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将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青南三州任教累计1年以上(含1年)的经历作为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切实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十)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依据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充分体现“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不断提升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建立并落实教师每年一次全面体检制度、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知名专家为乡村教师下乡巡诊制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保障教师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应配建教师周转宿舍;交通较为便利、距离相对较近的地方,可在乡镇寄宿制学校内或周边集中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关心乡村教师生活,为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


(十一)改革教师培养培训。加大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力度,为两类学校补充合格教师,按照“州来州去”的原则,为六州农牧区中小学定向培养藏汉双语理科骨干教师和小学全科及音体美等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按照“县来县去”的原则,为东部地区乡村学校培养小学及紧缺学科专业教师。通过送教下乡、跟岗研修和网络研修等形式,持续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在做好公需课程培训的基础上,实现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目标,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综合育人能力。加强实践培养,结合实施城乡教师交流支教,遴选一批乡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实习培养,努力培养一批职业精神牢固、学科知识全面、专业基础扎实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优先支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培训。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教研机构作用,着力帮助提升乡村小规模学校教育质量。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实习。要加大教育经费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五、强化经费保障


(十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适时调整基准定额。继续落实六州所有学生及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15年教育资助政策。切实落实对农牧区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按年生均6000元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保障两类学校正常运转。各地要针对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学校安保、餐饮、生活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在编制乡镇中心学校年度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其指导小规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予以保障,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


(十三)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各市(州)要完善小规模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在小规模学校间合理统筹安排公用经费,实行账目单列、规范管理、合理统筹,确保足额用于小规模学校,不得滞留或挪用。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公布乡镇中心学校及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并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小规模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乡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审计,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六、提高教学质量


(十四)发挥中心学校作用。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完善乡村学校评价方式,充分激发广大乡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统筹排课,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可实行走教,加强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之间的交流轮岗,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机制。中心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辍学失学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十五)完善育人模式。充分发挥小规模学校小班教学优势,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强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切实提高育人水平。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全天候育人和农村教育资源的独特优势,充分挖掘地域资源和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统筹课堂教学、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学校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深入开展“四爱三有”教育,注重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养成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自我防范能力,有效预防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和欺凌现象发生。密切家校联系,完善家访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推动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形成家校育人合力。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体系,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管理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健全优先保障、精准帮扶等制度,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全过程的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地方公益性岗位支持力度,配齐照料留守儿童生活的必要服务人员,使乡镇寄宿制学校真正成为促进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管理,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结合实际、遵循规律、科学稳妥、创造条件引导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十六)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继续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提高教育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结合国家课程和各地课程要求,以外语、艺术、科学课程为重点,涵盖所有学科,引进或开发幕课、微课等课程资源,提供丰富优质在线教育资源,保障两类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发挥好优质学校、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与省内外对口支援地区、学校的交流联系,通过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答疑辅导等方式,促进两类学校师生与优质学校师生共同在线上课、教研和交流。研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科学分析和监测两类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基于精确数据,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发挥政府在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软硬件建设。遴选县域内、市(州)域或省域内经验丰富的教研人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赴两类学校开展经常性指导,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十七)持续深化对口支教。要完善城乡两类学校支教制度,建立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努力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镇学校对口帮扶,切实做到真帮实扶。要大力消除城乡教师交流轮岗障碍,推进城镇学校教师定期轮流到乡村学校任教。要强化对两类学校教研工作的指导,鼓励城乡间学校采取同步教研等多种方式开展交流。深化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团队式教学支教和教研支教,帮助青南地区提升一批学校办学水平、培养一批教学和教研骨干。鼓励各市(州)在援青省市和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的支持下,组织两类学校与内地高水平学校建立结对帮扶关系,通过开展教育教学交流、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等方式,加强两类学校内涵建设。深化与基金会、儿童福利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大对两类学校发展建设的帮扶力度。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全面加强党对两类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有效调动各方力量,推进农牧区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要把办好两类学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市(州)政府区域内统筹、监督、管理、指导作用,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在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两类学校建设,及时解决两类学校在规划布局、经费投入、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把办好两类学校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十九)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两类学校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机制,将两类学校建设一并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督导评估认定范围,已通过基本均衡评估认定的县(市、区、行委)在接受督导复查时应包括两类学校。教育督导部门要为每所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的作用,督促改进,以评促建,切实推动办好农牧区义务教育。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减免学校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对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合法组织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两类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两类学校建设的重大举措,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发展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两类学校建设的合理诉求,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两类学校发展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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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 青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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